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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提出申請? |
答 |
一般而言,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營業上商品或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體名義申請註冊。但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有另外的規定:
-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申請人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限,需檢送申請人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且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的證明書及使用規範書,載明成員的資格及控制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的使用方式。(商施§39)
-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須檢附申請人得為證明的資格或能力、標示證明標章的條件、控制證明標章使用的方式及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的聲明等文件。(商施§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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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能申請商標? |
答 |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得申請商標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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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個商標權,是否能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
答 |
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個商標權,依商標法第2條之規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並指定其中1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代表人(應受送達人)者,本局將以申請書上所列第一順序申請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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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能申請商標? |
答 |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之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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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
答 |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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