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页
关于巨群
服务项目
代理人团队
我们的客户
申请流程
法规法律
常见问题
表格下载
相关连结
服务据点
在线服务
网站声明
 

 

专 利

商 标
发明专利审查及行政救济流程图
新型专利审查及行政救济流程图
新式样专利审查及行政救流程济图
专利处理时限
商标审查及行政救济流程图
商标处理时限

§新式样要件(参照专利法规--第四章 新式样专利)

第一百零九条
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 联合新式样,指同一人因袭其原新式样之创作且构成近似者

第一百十条
凡可供产业上利用之新式样,无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请取得新式样专利:
一、申请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样,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者。
二、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悉者。
新式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项各款情事,并于其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者,不受前项各款规定之限制:
一、因陈列于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者。
二、非出于申请人本意而泄漏者。
新式样虽无第一项所列情事,但为其所属技艺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艺易于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请取得新式样专利。
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样申请专利时,应申请为联合新式样专利,不受第一项及前项规定之限制。但于原新式样申请前有与联合新式样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样已见于刊物、已公开使用或已为公众所知悉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请取得联合新式样专利。
同一人不得就与联合新式样近似之新式样申请为联合新式样专利。


第一百十一条
申请专利之新式样,与申请在先而在其申请后始公告之新式样专利申请案所附图说之内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样专利。但其申请人与申请在先之新式样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二条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样专利:
一、纯功能性设计之物品造形。
二、纯艺术创作或美术工艺品。
三、集成电路电路布局及电子电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五、物品相同或近似于党旗、国旗、国父遗像、国徽、军旗、印信、勋章者。

 

 

 

 

 

 

 

 

 

巨群国际专利商标法律事务所©版权所有 2007 Giant Group International Patent Trademark &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