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指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随着经济文明及营销市场的活泼及多元化,商标的型态可能为包装设计、立体实物、声音,甚至为气味等,我国规定,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的任何标识。但无论如何,各国商标法的最低要求,它须具有能让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辨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称或直接明显的说明,多不具有商标的特征。
◎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除传统上商
◎立体商标:指凡以三度空间所形成的立体形状,能使购买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品或其包装、容器平面上所标示的商标外,另有立体、颜色及声音等特殊形态的商标。 ;例如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容器形状已达可区辨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者,即可注册为立体商标。
◎颜色商标: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将颜色施于整个/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的营业处所等,且该颜色本身已足资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即可注册为颜色商标。
◎声音商标: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即可注册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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