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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提出申请? |
答 |
一般而言,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营业上商品或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体名义申请注册。但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有另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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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申请人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它团体为限,需检送申请人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立案且向法院办理法人登记的证明书及使用规范书,载明成员的资格及控制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的使用方式。(商施§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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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须检附申请人得为证明的资格或能力、标示证明标章的条件、控制证明标章使用的方式及申请人本身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营销或服务提供的声明等文件。(商施§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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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能申请商标? |
答 |
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检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得申请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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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个商标权,是否能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答 |
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个商标权,依商标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具名,并指定其中1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未指定代表人(应受送达人)者,本局将以申请书上所列第一顺序申请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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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能申请商标? |
答 |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独立之人格,不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总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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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筹备处名义先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
答 |
可以。实务上认为设立中公司即为成立后公司之前身,二者属于同一主体,惟公司设立登记后,仍须补正公司设立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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