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補辦者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則應於停業、復業前申報核備。

       另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各區國稅局已執行稅籍清查作業,如清查結果發現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未依限補辦者將依法處罰。

       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因此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補辦有關登記、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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