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營業人從事「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業務,發票應如何開立?(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營業人經營代收轉付業務之情形,實務上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三種,因此三者易生混淆,統一發票該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特就三者間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予以澄清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 ,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篇幅所限,本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若有任何問題請向本所諮詢。

 

巨群會計師事務所 GIANT GROUP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地址:台灣110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37號9樓
電話:+866-2-87683696   傳真:+866-2-87681698   E-mail:
cpa@giant-group.com.tw 回首頁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