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限開立發票(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Q:若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如未索取統一發票,公司也未開立發票交付,是否有逃漏稅之情形?

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28日台財稅770417821號函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

在此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主動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一經查獲,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繳稅款外,並按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以上者,並得停止其營業。提醒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因小失大。

 


篇幅所限,本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若有任何問題請向本所諮詢。

 

巨群會計師事務所 GIANT GROUP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地址:台灣110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37號9樓
電話:+866-2-87683696   傳真:+866-2-87681698   E-mail:
cpa@giant-group.com.tw 回首頁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