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個人取得之和解金中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Q:若因鄰房施工造成房屋龜裂受損等所取得之和解金,且未於和解書中載明屬損害賠償,亦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相關規定為何呢?

A: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在此特別提醒,因損鄰糾紛和解而取得之和解金,如係屬損害賠償性質,應於和解書載明,如非屬損害賠償性質,則屬個人之其他所得,應申報及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又前揭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則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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