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專利早期公開階段,宣稱『已取得專利』---公平會開罰!(文/賴安國 律師)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實例:

      甲公司為電視卡製造廠商,除已取得『A』新型專利外,並已申請『B』發明專利,惟『B』發明專利目前僅為早期公開階段,尚未取得專利證書。然甲公司卻於公司網站之新聞資料標題載明「甲公司取得『A』硬體新型專利暨『B』軟體發明專利」,內容更進一步宣稱「未來甲公司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試問:甲公司如此之行銷作法妥適與否?

解析:
      為了規範廣告不實的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見解,智慧財產權標示不實之行為亦受該條文規範,故對於申請中,尚須經智財局審查之專利,事業應注意依實際情形描述,不可有使人誤認已取得專利權之行為。

      本案例中,甲公司固已取得『A』新型專利證書,但『B』軟體發明專利,則僅止於早期公開階段,依專利法相關規定,仍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獲准,並繳交相關規費後,始獲核發專利證書而得論為已取得相關發明專利。是甲公司於公司網站上逕宣稱已取得『B』軟體發明專利,並於相關內容稱該公司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云云,足以引起一般大眾誤認甲公司已取得前開2項軟硬體專利,為國內唯一可以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依公平會之見解,其行為係對於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而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課以處罰。

註:本案例為實際案件,公平會審酌相關情狀後,處甲公司30萬元罰鍰,惟甲公司仍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篇幅所限,本法訊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不宜逕為訴訟使用,具體個案仍請向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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