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二親等間財產買賣需向國稅局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Q: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當事人間確實有支付價金,真的是買賣行為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證明文件才不會被課稅?

A: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支付買賣價款的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在此,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所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舉例說明:陳君於今年8月間移轉土地給予其弟,經國稅局查核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但陳君主張二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私人買賣契約書,其價款為700萬元及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陳君之弟購買土地之資金來源,係其本人定期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所支付之價款證明,經查核屬實,非屬贈與,所以不用課徵贈與稅。

       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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