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被繼承人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Q:若被繼承人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可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A: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更一步說明,被保險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即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篇幅所限,本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若有任何問題請向本所諮詢。

 

巨群會計師事務所 GIANT GROUP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地址:台灣110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37號9樓
電話:+866-2-87683696   傳真:+866-2-87681698   E-mail:
cpa@giant-group.com.tw 回首頁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