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
阿強是甲公司的老闆,日前出資聘請乙公司研究開發A技術,雙方對於研發成果之權利歸屬未作約定,研發完成後,阿強的甲公司可以將A技術申請專利嗎?如果阿強是指派公司內的員工阿豪負責研發,結果會不同嗎?
解析:
一般而言,專利申請權是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所有,但在僱傭關係或是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的情況下,因為雇主或是出資人有提供資源、給付報酬予發明人或創作人,故對於研發之成果歸屬則會有所爭議。為解決爭議,專利法第7條、第8條乃就僱傭關係或出資聘人研發之專利歸屬有所規定。 首先,就受雇人之發明創作,專利法將之區別為「職務上所完成」與「非職務上所完成」。其中,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技術之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反之,受雇人「非職務上所完成」之技術,因與其本身所執行之職務無關,則歸屬於受雇人。但,考量到受雇人在僱傭關係下完成之發明,雖然與職務無關,卻可能有利用到雇用人的資源或經驗,在此情況下,完全不准雇用人使用該技術,似乎也不盡公平,因此專利法另規定,對於受雇人「非職務上所完成」之技術,若有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研發的情況,則雇用人得在支付合理報酬後,在該事業實施其專利。
至於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的情形,依專利法之規定,倘若雙方有約定專利歸屬,則依照雙方約定之內容,若未有約定,則研發成果係歸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當然,出資人出資聘人研發,如果完全不能實施研發成果,顯然也是不公平,故專利法亦規定在專利權歸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時,出資人得實施該專利,而無須取得發明人或創作人同意。
本案例中,阿強的甲公司花錢找乙公司研發A技術,卻沒有約定專利歸屬,故由乙公司取得A技術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若阿強私自去申請專利,將來乙公司可以舉發撤銷。而如果阿強是指派公司員工阿豪負責研發,則A技術屬於阿豪「職務上所完成」之技術,專利申請權屬於甲公司所有,可由甲公司申請專利。
參考條文
◎專利法第7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
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
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
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
、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
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專利法第8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
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
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
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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