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說明,許多營業人不知道不繼續營業,須向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更不清楚應將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又以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一般期限辦理申報即可,而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銷售額,以致因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而被處罰,所以特別提醒營業人註銷營業登記時,要記得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篇幅所限,本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若有任何問題請向本所諮詢。
巨群會計師事務所 GIANT GROUP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地址:台灣110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37號9樓 電話:+866-2-87683696 傳真:+866-2-87681698 E-mail:cpa@giant-group.com.tw 回首頁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