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營業人向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貨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Q:公司買進了一批五金材料,但拿到的是收據,可否申報營業稅扣抵?又我們員工的制服、工作鞋進項稅額是否也可以扣抵?

A:一、因小規模營業人不屬於進銷扣抵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故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銷售收據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憑證。

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員工之制服、工作鞋如係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但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篇幅所限,本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若有任何問題請向本所諮詢。

 

巨群會計師事務所 GIANT GROUP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地址:台灣110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37號9樓
電話:+866-2-87683696   傳真:+866-2-87681698   E-mail:
cpa@giant-group.com.tw 回首頁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