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營業人接受顧客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發行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內容:


        營業人無論以現金或信用卡方式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一旦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會遭受處罰。

        營業人往往以為民眾以信用卡消費,國稅局難以查核而漏開統一發票,事實上,國稅局定期均會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交下信用卡交易資料。如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而短漏報銷售額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不得不慎。

        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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