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如何避免債務人脫產?(文/賴安國 律師)
發行日期:
2007年9月14日
內容:

實例:

      小芬於上班途中遭阿強駕車撞傷,經過幾次協調,皆未獲合理賠償,小芬乃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小芬並已依法附帶請求民事賠償。惟,小芬擔心在案件判決之前,阿強以脫產方式逃避將來之賠償責任。試問,小芬該怎麼辦?


解析:
      為了規範脫產,確保債權能獲清償,民事訴訟法乃有「假扣押」程序之設計。所謂假扣押是指在訴訟開始前或進行中,對債務人財產先予扣押的制度,名稱上雖然有「假」字,但實際上都是真實有效的執行(不是玩假的喔!),依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其涉及之程序如下主要為聲請假扣押裁定及聲請強制執行(包括查財產、提存)。

一、 聲請假扣押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之。聲請時應釋明請求假扣押之原因,若釋明不足時,可向法院陳明願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擔保的費用實務上一般是要求所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但類似小芬這種車禍案件,法院也有認為可參考扶養費用之規定,酌定為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在符合要件時,法院即會下一個准許假扣押之裁定。

二、聲請強制執行
      在接獲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必須在收到裁定書後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存擔保金,逾期假扣押裁定會失效。此時可先向稅捐單位查詢債務人財產,於查詢財產狀況後否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時,應備妥擔保金至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辦妥提存後再持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債務人財產資料,向法院繳納請求金額千分之八執行費用,遞狀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債權人聲請後,則依債權人之請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綜上,本案之小芬為了避免阿強脫產,可在案件判決確定前,採用假扣押之方式,先查封阿強之財產,待將來本案判決確定後,再就已扣押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篇幅所限,本法訊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不宜逕為訴訟使用,具體個案仍請向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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