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2008年6月20日
發明專利「早期公開」與「暫時性保護措施」
台灣雪山真水不是真水!
營業用房屋有無法定租金限制?

標題:
台灣雪山真水不是真水!(文/李政憲律師)
發行日期:
2008年6月20日
內容:

實例:

     台灣礦泉水公司乃係以抽取屏東地下水作為瓶裝礦泉水並加以販售之公司。該公司之董事長自認該公司之礦泉水水質優良足以媲美雪山真水,並為了提高公司業績,明知產地並非為雪山,仍以「台灣雪山真水」作為礦泉水商標之用,並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財產局是否應核准其註冊?

解析:
      (一)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其規範意旨既在避免消費者對該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等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是如商標之文字包含某地名,而其指定使用之商品,並非生產自該地,則即有使消費者發生誤認誤信之虞,自不符該款規範之意旨,應不得註冊。


      (二)查系爭商標圖樣「台灣雪山真水」其中之「台灣雪山」為地名,台灣礦泉水公司欲以「台灣雪山真水」作為商標,雖係在表徵其礦泉水等商品水質足以媲美「台灣雪山」之優良水質,惟事實上,台灣礦泉水公司所銷售之礦泉水乃係抽取自「台灣屏東」之地下水,而非產於「台灣雪山」,故使用系爭「台灣雪山真水」商標,恐有使消費者產生「所指定使用之商品係產自台灣雪山」之誤認誤信情事。

      (三)又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只要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即屬該當,不以真正發生誤認誤信為必要,故縱系爭商標目前尚未真正使用,仍無礙於該款之適用。是智慧財產局自不得核准其申請註冊。

      (四)再者,台灣礦泉水公司以「台灣雪山真水」商標用來行銷其礦泉水之行為,有使消費者誤認其販售之礦泉水產地為雪山,故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惟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虞,公平會依法得命其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篇幅所限,本法訊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不宜逕為訴訟使用,具體個案仍請向本所諮詢。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Giant Group International Patent Trademarke & Law Office
地址:台灣110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37號9樓
電話:+866-2-87683696   傳真:+866-2-87681698   E-mail:ggi@giant-group.com.tw  
上一則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