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訊專欄
標題: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文/賴安國 律師)
發行日期:
2007年9月14日
內容:

實例:

      阿豪最近看新聞,台中有戶林姓人家,父親經營養事業不利,病重過世後,子女繼承一千多萬債務,因為過了時效,母親4度聲請拋棄繼承都被駁回,最後法官以當時孩子年幼,無法自行判斷,判准長子成年後可以拋棄繼承,多年來繼承父親之龐大債務的重擔,終於可卸下了;而法務部又在推「未成年之繼承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之修法。阿豪乃覺得疑惑,「父債子償」不是天經地義嗎?怎麼可以『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又是什麼?又,好朋友大楊的爸爸年事已高且負債不少,近日又臥病在床,大楊跟他弟弟小楊可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

解析:
      我國目前關於繼承係採『當然繼承』主義,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為承受之意思表示。正因為如此,當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之負債大於財產時,若不給繼承人選擇是否承擔的機會,對於繼承人而言,顯然甚為不利,故民法乃設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得衡量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決定是否概括承受,以保障自身權益。

      「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即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義務予以拋棄,繼承人拋棄繼承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之人。一但向法院為拋棄繼承,則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拋棄繼承人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所謂「限定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有不足時,繼承人不須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若償還債務後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時,為了避免將來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得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呈報,聲明為限定繼承。繼承人依法呈報後,法院則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在法院所命的一定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以遺產償還,如果債務低於遺產,繼承人全額償還債務,如果債務超過遺產時,繼承人則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與拋棄繼承不同,限定繼承不用通知其他繼承人,且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為限定繼承,其他被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但須注意,如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行為,則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亦即不得主張只以因繼承所得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都是法律為了保障被繼承人權益所設之制度,並無孰優孰劣,一般而言,已明確知悉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遺產時,多建議逕採「拋棄繼承」較為便利,且可由各順位繼承人共同向法院聲明之。至於若繼承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大於債務時,則可採「拋棄繼承」。


      阿豪的朋友大楊如果不確定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是否大於債務,他可以選擇「限定繼承」,且效力會及於弟弟小楊。如果大楊已清楚知道他父親所留下來的債務較多,則可直接與弟弟小楊及其他後順位繼承人共同向法院「拋棄繼承」。

篇幅所限,本法訊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不宜逕為訴訟使用,具體個案仍請向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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