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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解析】商标基本观念-注册保护原则

2023-12-26 王竹平 商标顾问


壹、何谓注册保护原则?
在台湾,依商标法第2 条规定:「欲取得商标权、证明标章权、团体标章权或团体商标权者,应依本法申请注册」,可知商标权的取得必须向商标专责机关(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获准后始能取得专属排他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注册保护原则」。虽然在商标的使用上,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要在注册后才能使用,使未注册商标不会因为没有注册而不能使用,但在权利的行使上,则要商标有注册才可禁止他人使用,或对他人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因此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能否使用虽没有太多差别,但在能否主张权利却有明显不同之处。
贰、相关判决(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111 年度民商诉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
一、
按未经商标权人之同意,为行销目的而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之商标者;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注册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为侵害商标权,商标法第68 条第1、2 款,定有明文。 故商标权人主张其权利保护之前提仍需其先取得商标权利。商标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商标法第 69
条第 3 项定有明文,上开规定为民法第 184 条第 1 项前段之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二、
原告虽以原证10、10-1、11、11-1 之证据佐证被告谢○○如附表一编号2、 3 所示之侵权行为,惟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主义,而非使用主义,是以欲取 得商标权而排除他人之竞争使用,即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注册之申请,纵其使用在先,倘其未申请注册,原则上即不受商标权之保障(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602 号行政判决意旨参照)。是商标需经主管机关注册公告后,商标权人始得主张其商标权应受保护。查原证10、10-1、11、11- 1 之广告刊登日期分别为108 年4 月2 日及同年5 月8 日,均早于原告取得独家被授权之前,是原告未取得独家被授权之前,显无法主张系争商标2、3 之权利,原告以原证10、10-1、11、11-1 主张被告谢○○于其取得系争商标2、3 独家被授权前使用系争商标2、3 宣传而侵害其商标权,此部分即非可采。
 叁、注册保护原则的例外:
由于商标法并未强制规定商标使用要已注册为前提,使得市场上有部分商标已使用多年,但却没有注册,因此采取注册保护原则下,就可能造成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使用的商标间发生冲突,为衡平注册保护原则与先使用人间之冲突,商标法中即订有例外保护先使用商标之规定,如:
  1. 商标法第30 条第1 项第11 款: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为加强对著名商标之保护,避免第三人抢注著名商标,因此法条中并未要求著名商标须已注册方能主张该条款之适用。
  2. 商标法第30 条第1 项第12 款: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此一条款主要在避免剽窃他人创用之商标而抢先注册之情形,因此即使先使用商标尚未注册,若第三人与商标先使用人间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等关系,知悉先使用商标存在,并抢先注册,亦给予商标先使用人救济之机会。
  3. 商标法第36 条第1 项第3 款:「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即所谓「善意先使用」条款。善意先使用人因不知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其已于市场持续使用多年之事实,即使在他人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善意先使用者的利益,仍应受到保障,故使其不受商标效力所及。
肆、结论
注册保护原则为国际间大多数国家所采取之制度,因此注册对维护商标权利而言,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商标权的注册效力仅限于取得商标权的特定国家或地区领域境内可受到保护,更可见商标注册与布局之重要性。而商标应在哪些商品或服务、哪些国家/地区申请注册,则可依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使自己的商标权能获得全面、完整的保护。

参考资料
  1.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111 年度民商诉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
  2. 商标法逐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