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訴訟糾紛 |
2017年1月20日 |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指控高通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
2017年1月20日 (3:17-cv-00108) |
蘋果要求高通降低SEPs 授權金、索回10億回扣。 蘋果指控高通,主要包括:(一)針對高通所持有之3G/4G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提出非SEPs以及未侵權主張,或降低既有權利金比率條件至符合F/RAND原則水平,特別是權利金計算方面,應以包含專利發明之最小可計量單位(如基頻晶片)價格為計算基礎,而非整個蘋果產品之價格;(二)倘若蘋果承包商與高通子公司之晶片供銷情形,構成專利權耗盡,則蘋果理當無必要取得高通SEPs授權;(三)高通應履行BCPA條款,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給蘋果;(三)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來再就SEPs授權訂立不合理限制條件。 |
2017年5月17日 (3:17-cv-01010) |
高通於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狀告4家iPhone、iPad台灣組裝廠,包括:仁寶、鴻海(含:富智康)、和碩、緯創,向法院要求以下救濟: 1. 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 2. 具體合約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3. 確認之訴DECLARATORY RELIEF 4. 損害賠償 DAMAGES (指控蘋果指使製造商停止向高通支付專利授權費) |
2017年7月7日 | 高通以六項非必要標準專利(non-essential)要求ITC禁售及禁進口iPhone。 高通於美國加州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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