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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Q&A

  • 經常在報刊上看到道歉啟事:「本人 × × ×因不慎誤用 × × ×君之創作,蒙 × × ×君寬宏大量不予追究,謹此道歉」,請問是否如此即可免責?
    侵害著作權之情形在刑事責任上除常業犯、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之罪外,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會不會受到刑事處罰要看權利受侵害之著作權人要不要提出告訴。至於民事上要不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由受侵害之著作權人決定,因此,在報刊上刊登道歉啟事是否即可免責,應由受侵害之著作權人決定要不要告,不是侵害人自行刊登道歉啟事就一定可以免責。實務上,這種道歉啟事通常是侵權人為換取權利人不予追究(特別是刑事方面)的目的下,經雙方協議所刊載。
  • 影片中如有收音機或電視機播放出音樂或畫面,是否會有著作權之爭議?
    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於影片中播放收音機或電視機之音樂或畫面,如該音樂或畫面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即涉及音樂或畫面重製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於影片中利用之。原則上,拍攝影片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重製美術著作的情形(例如鏡頭掃到掛在牆壁上的圖畫),依以上說明,確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但此種重製行為,如果利用程度輕微(所謂附帶重製),可認為屬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定之「合理使用」。(§3Ⅰ-5、§44~§65)
  • 社教館舉辦演講交給廣播電台播出,廣播電台會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一)「演講」係屬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而廣播電台之播出行為,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即演講者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社教館舉辦演講,如該演講者與社教館間就此演講著作財產權並無讓與或專屬授權,則廣播電台如欲公開播送該演講內容,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先徵得演講者之同意。 (二)如社教館受讓取得該演講之著作財產權或經演講者授權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或者經演講者專屬授權利用的話,則廣播電台對社教館所交予之演講內容予以播出,即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3Ⅰ-7、§24、§36、§37、§44~§65)
  • 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
    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之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之錄音寫成文字僅係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之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之語文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的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3Ⅰ-5、§6)
  • 利用工程第二原圖複製供他人製作模型(如小人國利用模型做商業用途)是否違法?
    查「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或其他之圖形著作」、「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又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而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問題所稱之工程圖如屬圖形著作或建築著作者,均為法定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工程第二原圖若屬著作,就該著作予以重製(即複製),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者,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縱其重製之目的係供他人製作模型亦同。(§3Ⅰ-5、§22、§44~§65)
  • 什麼是「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著作權法有什麼新的規定?
    「權利管理資訊」是指有關著作權利狀態的訊息,諸如著作名稱是什麼、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係由何人享有、由何人行使、要利用著作的人應向什麼人徵求授權等等與著作權管理相關的訊息,都是權利管理資訊。利用人透過權利管理資訊可以得知如何才能合法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則藉由權利管理資訊來聲明其權利狀態,並提供合法的授權管道,「權利管理資訊」可說是著作權市場正常化的基礎,著作權專責機關自八十七年即開始推動著作人及相關業界在版權頁或著作物上揭露「權利管理資訊」,以促進著作的合法利用。由於數位科技進步,在數位環境下,權利管理資訊也是用數位化的電子形式來標註處理,這種電子化的權利管理資訊,稱之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著作經數位化後被放置在網路上,他人可以輕易取得且快速傳播,著作權人在著作物上所標註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如遭人更動、竄改而變成錯誤的訊息,不但會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擾亂破壞整個著作市場的秩序,亦將造成廣大的利用人無法經由正確的管道合法取得授權,影響層面很大。在現今網路無國界的時代,為確保著作市場的正常發展,92年7月9日修正通過之著作權法參考國際公約規定,將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納入保護,禁止未經允許擅自竄改或刪除之行為,同時也禁止把已經竄改或刪除的資訊再作二手傳播。(§3Ⅰ-17、§80之1)
  • 將戲劇節目改為文字,例如將電影對白寫成書,文字之部份有無著作權?是否侵害戲劇節目之著作權?此種情形如屬侵害,誰能提出訴訟?
    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另外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將戲劇節目改寫文字或將電影對白寫成書,如係上述重製或改作之情形,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戲劇節目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將電影對白寫成書,文字的部份如果是照錄電影的對白,則屬重製,如果自己另以文字來表達,例如翻譯或做其他的詮釋、描述、解說,則屬改作,改作出來的新作品,成為獨立的衍生著作,而取得著作權。不論是重製或改作,都要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劇本作者及影片作者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至何人能提出訴訟,應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被侵權人或被害人等相關規定加以認定。(§3Ⅰ-5、§3Ⅰ-11、§44~§65)
  • 某人有一製作節目之創意,我覺得構想很好,把這個構想及創意表現出來做成廣播節目,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將他人之構想及創意表現出來做成廣播節目,不論表現出來的廣播節目,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錄音著作,或是我國尚未納入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鄰接權標的,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10之1)
  • 由他人採訪出書的自傳著作權如何歸屬?
    (一)如被訪者的口述內容已屬於著作權法所定「語文著作」,而採訪者僅係將被訪者口述的內容,單純筆錄,此時,被訪者為自傳的著作人,對自傳享有著作權。(二)若採訪者並非單純的筆錄,而是將被訪者口述的事實或提供的資料,以自己的表達方式創作出該自傳,到底著作人是誰,要依下列的情況來決定:1.如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就該自傳的撰寫,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則該自傳的著作人是採訪者。2.如果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而採訪者係他人之受雇人,該自傳屬其職務上之著作,則著作人是採訪者或其雇主,要依雇用雙方的契約來認定。如果雙方未做任何特別約定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是採訪者,享有該自傳的著作人格權,雇主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該自傳的著作財產權。3.被訪者出資聘請採訪者撰寫該自傳,其著作人應依雙方之約定來認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採訪者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被訪者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可以利用該自傳。(三)如上述自傳的內容含有口述者及採訪者雙方的表達方式,口述者與採訪者雙方均參與創作,則該自傳屬共同著作,雙方均為著作人,著作權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5Ⅰ-1、§8、§11、§12、§19、§40之1)
  •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有數位繼承人繼承某一著作,利用人要利用該著作是否須得所有繼承人之同意?
    依著作權法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有好幾位繼承人繼承著作財產權之遺產時,各該繼承人即成立著作財產權之共有關係,利用人如欲利用該著作,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40之1Ⅰ,§44~§65)
  • 製作廣播節目,如須使用錄音著作時,因其內尚有音樂著作,則其著作人究應報何人之名?如何避免侵害著作人格權?又廣播劇常有襯底音樂,如須於使用時,即報出該著作人等等姓名,勢將破壞節目之完整性,此時應如何處理..
    著作權法規定之「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製作廣播節目,得依社會使用之慣例,通常會省略播報襯底音樂的詞、曲作家姓名或唱片公司的名稱。至於播報音樂性節目,如果此類節目製作之慣例,是播報詞曲作者、表演人或唱片公司的姓名或名稱的話,仍應播報,以示尊重;反之則否。(§16 Ⅳ)
  • 錄音訪問時,在訪問後是否還要徵得被訪者同意,始得播出?
    錄音是一種重製著作之行為,如受訪者之談話內容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由於重製權、公開播送權都是著作人專有之著作財產權,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必須取得受訪者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錄音並在錄音後予以播出。一般而言,如受訪者於接受錄音訪問時,即明知該項錄音將會播出而同意接受訪問,應該可以認定受訪者是同意錄音和播出的,如果能在錄音訪問前,口頭上徵詢受訪者同意播出,甚至簽妥授權書,當然是比較理想的方式。(§3Ⅰ-5、§44~§65)
  • 廣播節目中使用之資料係受訪者提供者,節目製作人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在節目中節錄他人之著作予以播出是否可以?訪問中受訪者提及聽到某人說的話,看到某篇文章,並予以引述,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按著作權侵害行為人之認定,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情事發生時,依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調查認定之。因此,廣播節目中使用之資料係受訪者提供,節目製作人究竟有無侵害著作權,均屬事實認定問題。在節目中節錄他人之著作予以播出,係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始得利用播出,換言之,節目製作人在製播的過程,對於著作授權事宜,必須查證,不能因為資料係受訪者提供,而認為節目製作人可以主張一概不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訪問中受訪者提及聽到某人說的話,看到某篇文章,並予以合理引述,說明出處,似屬符合著作權法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予引用之合理使用情形,或者屬於其他情形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52、§65)
  • 一般的插畫、圖形著作,可否藉電腦或變形繪製或部分重繪後以書面出版或CD-ROM出版?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重製權與改作權都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插畫、圖形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將插畫或圖形著作藉電腦或變形繪製或部分重繪後以書面或CD-ROM出版,即屬重製或改作該插畫或圖形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3Ⅰ-5、§3Ⅰ-11、§44~§65)
  • 雜誌社將其他書刊之彩色圖片,以黑白處理後刊載於該雜誌上是否觸犯著作權法?若將該張圖片加以修飾添加圖案,是否仍觸犯著作權法?
    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書刊之彩色圖片如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法定著作,則以黑白處理刊載於雜誌上屬重製之行為。如將該圖片加以修飾添加圖案,已涉改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3Ⅰ-5、§3Ⅰ-10、§44~§65)
  • 報社可否將讀者投書或投稿內容加以減縮?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另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故讀者之投書或投稿,除與報社另有約定外,該報社僅取得刊載一次之權利,且報社於刊載時亦不得就該投書或投稿以歪曲、割裂、竄改或以其他方法不當地改變,否則如因此損及著作人之名譽時,即屬侵害著作人格權,而須負法律上的責任。(§41、§17)
  • 報社可否將讀者投書或投稿內容加以減縮?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另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故讀者之投書或投稿,除與報社另有約定外,該報社僅取得刊載一次之權利,且報社於刊載時亦不得就該投書或投稿以歪曲、割裂、竄改或以其他方法不當地改變,否則如因此損及著作人之名譽時,即屬侵害著作人格權,而須負法律上的責任。(§41、§17)
  • 著作權人受保護的對象有無年齡的限制?如學校未徵詢學生的意見,擅自將學生的作業或文藝創作公開發表,或提供雜誌、期刊有償刊載,試問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事實?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創作著作的人為著作人。又創作行為,為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因此,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只要有創作的事實,於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沒有年齡的限制。學生的著作如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學校將它公開發表或提供雜誌期刊有償刊載,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說明如下:琼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著作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學校如果沒有得到學生同意而將學生的作品予以公開發表,即可能侵害學生的上述權利,不過,依民法之規定,同意的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二種,「明示」的方式由於雙方意思表達明確,較無爭議,至什麼是「默示」的方式呢?例如:學校表明是為了要參加校際美術比賽,要求每個學生畫一幅圖給老師評選參賽,老師評選出優良作品交給比賽主辦單位展示而公開發表,此種情況下,學生雖然沒有明示主辦單位可以公開發表,但仍屬同意主辦單位公開發表。學校將學生的著作有償提供雜誌期刊刊載,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即學生之同意或授權。(§3Ⅰ-2、§15、§44~§65)
  • 將文告、經典作品抽出精華金句,編輯成書可否?
    著作權法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將文告、經典作品抽出精華金句,編輯成書,如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可成為編輯著作。惟如所編輯的文告及經典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因著作人專有編輯權,此時欲將該文告及經典作品之精華金句編輯成書,除非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文告及經典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7、§28、§5Ⅰ、§44~§65)
  • 電器經銷商於店內公開陳列或持有點唱機及所附贈光碟內數千首歌曲中之數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時,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電器經銷商為了販售的目的,而在店內公開陳列點唱機,如果點唱機內灌錄了音樂著作人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則該點唱機即屬著作重製物,此時電器經銷商販售該點唱機,是著作權法所定的散布行為,如果電器經銷商所附贈光碟內數千首歌曲中,有數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的伴唱帶,而屬於盜版的歌曲,電器經銷商已構成侵害「散布權」。經銷商如係出於過失而事前無法得知伴唱機主機或光碟內有未經授權重製的歌曲,因沒有侵權之故意,而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沒有刑事責任,但仍然要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經銷商明知伴唱機內和光碟裏面有盜版歌曲,仍然販售,則屬出於故意,則須另負刑事責任。電器經銷商對於所售貨品的來源一定要弄清楚,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利益而銷售類似地下工廠或已明知有問題的工廠產品所生產之點唱機,而給自己增添麻煩或困擾。如果可能的話,經銷商最好要求上游的製造廠商提供產品無侵害著作權之書面擔保文件,並妥為保存,於發生爭議的時候,提供司法機關參考,以免造成自己的侵權訴訟糾紛。(§3Ⅰ-5)
  • 著作權法明定「暫時性重製」為重製,對一般人使用電腦、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傳遞資訊等行為,會不會受到影響?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就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都是重製。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從電腦主機的記憶區中重製進入RAM,而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當然也屬於重製的性質。暫時性重製本來就是屬於重製的範圍,其實早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了,在92年7月9日修正著作權法的時候,則把它明白的寫出來。既然暫時性重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當我們日常生活中廣泛的使用電腦、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的這些日常行為,會不會違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呢?為了釐清大家的疑慮,著作權法特別訂了除外規定,明定在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不屬於重製權的範圍。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問題,因此,一般人使用電腦或數位光碟機等機具的行為,雖然會發生暫時性重製的現象,但是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在生活上不至於發生任何不利的影響,或者造成任何不便的情形。(§3Ⅰ-5、§22)日常生活中,下列各種行為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不違法也不會侵權:1、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3、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 、Excel程式。 4、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5、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6、維修電腦程式。
  • 什麼是科技保護措施?著作權法為什麼要規定科技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科技保護措施的規定?
    科技保護措施是著作財產權人為了避免其著作遭人擅自侵入,進而利用,而採取的防護措施。這種防護措施,可能是一種設備、一組器材、在機器上加裝的某個零件、一種鎖碼的技術、一組序號或者一個密碼,甚至可能是一種特別的科技方法。不論這個措施所用的方法是什麼,只要能夠有效的禁止或限制別人進入去侵入而接觸著作,或利用著作,都是所謂的科技保護措施。為符合國內數位產業保護數位著作財產權之迫切需求,並達成我國「善用網際網路、發展數位產業、電子商務」之「E-Taiwan 願景」,著作權法特別規定有關「防盜拷措施」之規定。「防盜拷措施」的主要規定是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的防止盜拷的保護措施,應得到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才能加以規避或破解、或提供規避或破解此種防盜拷措施的技術、設備或服務。為把握「科技中立」的原則,著作權法也配合規定了除外的情況,諸如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檔案保存及教育機構之採購評估、為保護未成年人、為保護個人資料、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為進行加密研究、為進行還原工程等的情形,都例外的可以規避、破解防盜拷措施。因此,並不會發生拑制科技發展的結果。又一般消費者自己破解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所謂access control),並不至於會發生任何刑事責任,只是如果造成權利人受到損害,且出面要求賠償時,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購買解碼器收視數位電視節目、使用別人提供之註冊碼欣賞線上音樂、線上電影、玩線上遊戲軟體電等行為,不會有刑事處罰的問題,自然不會發生阻絕社會大眾接觸著作的結果。(§3、§80之2、§90之3、§96之1)
  • 什麼是科技保護措施?著作權法為什麼要規定科技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科技保護措施的規定?
    科技保護措施是著作財產權人為了避免其著作遭人擅自侵入,進而利用,而採取的防護措施。這種防護措施,可能是一種設備、一組器材、在機器上加裝的某個零件、一種鎖碼的技術、一組序號或者一個密碼,甚至可能是一種特別的科技方法。不論這個措施所用的方法是什麼,只要能夠有效的禁止或限制別人進入去侵入而接觸著作,或利用著作,都是所謂的科技保護措施。為符合國內數位產業保護數位著作財產權之迫切需求,並達成我國「善用網際網路、發展數位產業、電子商務」之「E-Taiwan 願景」,著作權法特別規定有關「防盜拷措施」之規定。「防盜拷措施」的主要規定是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的防止盜拷的保護措施,應得到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才能加以規避或破解、或提供規避或破解此種防盜拷措施的技術、設備或服務。為把握「科技中立」的原則,著作權法也配合規定了除外的情況,諸如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檔案保存及教育機構之採購評估、為保護未成年人、為保護個人資料、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為進行加密研究、為進行還原工程等的情形,都例外的可以規避、破解防盜拷措施。因此,並不會發生拑制科技發展的結果。又一般消費者自己破解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所謂access control),並不至於會發生任何刑事責任,只是如果造成權利人受到損害,且出面要求賠償時,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購買解碼器收視數位電視節目、使用別人提供之註冊碼欣賞線上音樂、線上電影、玩線上遊戲軟體電等行為,不會有刑事處罰的問題,自然不會發生阻絕社會大眾接觸著作的結果。(§3、§80之2、§90之3、§96之1)
  • 在國外購買書籍、CD唱片、DVD等著作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否帶入境,供自己使用?如可,有無數量之限制?
    著作權法規定除了特定的情況外,如果要輸入國外製造的著作重製物,必須取得該重製物我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取得同意的話,輸入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的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的一部分的而這種情況,每人每一種著作可以帶一份。從國外買回來的書如果提供個人使用,各種著作可以各攜帶一份回國,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也不會產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超過法律所容許的份數時,視為侵權行為,權利人就其所受損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但並無刑事責任的問題。(§87之1Ⅰ、Ⅱ、Ⅲ)
  • 買到盜版書,怎麼辦?購買人是否有侵犯了著作權?
    消費者買到盜版書,由於本身並沒有做任何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屬於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所以不會侵害著作權。不過如果明知道自己買到的是盜版書,又拿到市場上去買賣,則屬於侵害散布權的行為。(§28之1)
  • 在影印店印書會不會違法?影印店代客影印是否合法?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是重製的方法,影印他人的著作,不問是否意圖營利,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一般民眾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他人之著作。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至於影印店代客影印之部分,除非客人委託影印之範圍,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從而影印店亦無侵害重製罪之問題外,當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時,影印店代客影印書籍,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如果顧客未提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證明文件,而影印店自己也不曾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就難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9I)
  • 坊間所售之作者不詳之生日卡、耶誕卡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果用來重製DM或海報,是否侵害著作權?
    生日卡、耶誕卡上使用之圖片或照片很可能屬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由於我國己加入WTO建立起全面互惠的客觀情勢,坊間所售之作者不詳之生日卡、耶誕卡不論究為本國人著作或外國人著作,原則上均可受到著作權保護。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前述的生日卡、耶誕卡如果是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而用來重製在DM或海報上面,如不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侵害他人之著作權。(§22、§44~§65、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II 4-5)
  • 拿買來或租來的DVD請坊間的店家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他人的著作,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所稱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為個人自己或家庭出於非營利的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利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去重製。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情形而已,還有許多其他的合理使用的情況。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他人的著作,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 顧客將發行的DVD拿到商店,用燒錄機代為燒錄拷貝,屬於重製的行為,這種代客燒錄的行為,對商店來說是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商店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而對顧客來說因為不屬於用非法供公眾使用的機器所做的重製行為,不屬於上述的合理使用,因此也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顧客和唱片行都須負擔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22、§51)
  • 根據市場上現有產品外形,使用不同材料大量生產產品,是否侵害著作權?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美術著作與圖形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重製與改作之權利,故除合於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情形,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或改作,即屬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之行為。至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立體物者,係屬實施,此種情況,因該立體物上並未呈現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著作內容,與上述重製或改作有別,並無著作權法的適用,自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根據市場上現有產品外形,使用不同材料大量生產產品,是否侵害著作權?視該市場上現有之產品是否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重製物而有不同:
    如果產品外形是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此時根據該產品外形做出一模一樣的產品,而表現出相同的著作內容,其使用之材料即使與原來的產品不同,仍然是將原來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重複製作,係重製之行為,如未經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
    如果根據該產品外形,另做出有新創意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則屬改作之行為,此一有新創意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即屬衍生著作,由於改作權也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的權利,所以也須徵得原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改作權之行為。
    又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將改作成的衍生著作,再大量生產為產品,則屬重製原著作及該衍生著作的行為。因此著作如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又未取得原著作及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即屬侵害原著作及衍生著作之重製權。
    以上所述各情形究竟有無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事涉私權之爭執,如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認定之。至於產品外形不是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或該產品本身亦非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之重製物,則與著作權無關,不論使用任何材料依該產品再大量生產產品,均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3I-5、 §3I-10、 §22、 §28、§6I II、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II 4及6)
  • 消費者使用盜版電腦程式,是否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除符合有關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對他人之著作加以重製,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因此,消費者如將盜版光碟上之著作,例如電腦程式,經由安裝程序重製於電腦硬碟後加以使用,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即屬侵害重製權,將構成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例如:消費者不慎購買到盜版電腦程式,而安裝在自己電腦內供個人或家庭使用,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是安裝在公司的電腦理裡給公司使用就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要負民事上責任,如果安裝使用的情況符合著作權法侵害重製罪或使用盜版程式營業之罪的規定時,即須負擔刑事責任。至於消費者買來的電腦裡面被安裝了盜版電腦程式,消費者本身不知情該電腦程式是盜版的而加以使用,此時消費者在使用電腦裡的程式時,僅僅產生暫時性重製的狀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屬合法的行為,不會侵害著作權,(§22、§87Ⅴ、§91、§93)
  • 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二份以上,不同時間使用於不同PC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將電腦軟體複製於軟碟兩份以上,已涉及重製的行為,如果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果事先徵得該電腦程式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當然也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事先生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重製軟碟二份以上,不管有沒有在不同的時間,用在不同的PC上,都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此種情況下,如果又把這兩份盜版的軟碟在不同的時間安裝在不同的PC裡面,則是另外新產生的侵害重製權行為。侵害重製權而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時,就會產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88、§91、§99)
  • 將教科書之習題予以解答出書販售,是否侵害原書之著作權?坊間之國、高中參考書是否侵害了教科書之著作權?
    將教科書的習題予以解答出售,如該書中只撰述答案之內容,未重製教科書之習題,由於未涉及教科書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的行使,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反之,如果該解答題的書中也有印出教科書的習題,則有「重製」的行為,除非有合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仍應徵得該習題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可以。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及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利用教科書製作參考書,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編輯等行為,亦應徵得教科書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坊間之國、高中參考書是否侵害了教科書之著作權,要依具體事實來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果參考書重製教科書的習題是事先取得授權,當然不會又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有關著作權侵害的認定,屬法院職權,應由司法院依照具體個案事實,調查審認。(§22、§28、§44~§65)
  • 參照國畫而創作手工藝作品(如刺繡),是否侵害國畫創作者享有之著作權?另全部參照或部分參照有否差別?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參照國畫而創作刺繡,是否侵害著作權?茲說明如下:只參考國畫的構想或概念而另行繡成手工藝品時,因著作權法保護者乃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此時手工藝品上所表現的畫面與國畫已經不同了,而構想、觀念又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國畫是美術著作,單純把國畫繡成手工藝作品屬於重製的行為,手工藝的作品只是重製物,不能成為創作之著作,而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徵得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就拿他的畫來刺繡,當然侵害了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把別人的國畫拿來改成一幅刺繡,繡出來的內容跟原畫不完全一樣,另外增加了刺繡者自己創作的畫面,換句話說把別人的畫不是依樣畫葫蘆而已,而是看的出有用到別人的畫,但畫面又有所變動了,此時可以說是一種改作的行為,所作成的手工藝品如果符合創作的條件,這個手工藝品即可能成為衍生著作。但因改作權也是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如果未徵得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隨便拿他的畫來改作,當然也侵害了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
    全部參照或部分參照是否有差別?要看所稱的「參照」究竟是指前面所說的三種情形中的哪一種而定,如果是第一種參考構想和觀念,則與著作權無關。如果是第二種及第三種的重製和改作的情形,則不論是全部的重製或改作,或是部分的重製或改作,結果都是重製和改作,只要未徵得國畫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都是屬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3I-5、§10、§22)
  • 錄影過程中,錄下現場的音樂是否涉及違法?現場實況錄影中所錄下的當事人,是否須經其同意才可以播出?
    「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專有重製該著作的權利。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實務上,此部分的授權,都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來收取。「著作」為著作人將其心智活動透過各種表達方式呈現於外之結果,現場實況錄影時,被錄影的當事人,所作的演講或戲劇、舞蹈的表演,如果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則將各該當事人的演講或演出,予以錄音或錄影都是重製的行為,在錄音或錄影後再將錄製物予以播出,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均應徵得被錄製之當事人的授權或同意。至於在實況錄影中,錄到的路人或觀眾的情況,如該路人或觀眾,並沒有任何創作的行為,只是單純或偶發的參與活動,此時因無任何著作產生,自然跟著作權法無關,現場的錄製和事後的播出,並不需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去取得授權或同意,換言之,該路人或觀眾之純為活動的記錄,不符合前述創作的要件,亦非影片之著作人,與著作權法無關。(§5I-2、§5I-8、§22、§3I-5I、§24)
  • 教師為教學需要,要求學生翻譯英文著作,再加以編輯印行,若未向原出版公司取得授權,是否違法?
    著作權法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教師為教學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及翻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換言之,學校和老師為了教學授課的需要是可以重製及翻譯他人的著作,供教材使用。重製和翻譯之人限於學校及教師,學校為了編印講義要求學生參與翻譯英文著作應無不可,至於老師編寫授課講義時,因法條明定限於老師本身重製及翻譯,如果要求學生翻譯並加以編輯、印行,似乎已超越上述合理使用的條件,此時如未向英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46、§63II)
  • 有關教會非營利性福音佈道,演唱國人創作福音詩歌,是否一定照會原作者?修改該詩歌而佈道時唱呢?該演唱內容經錄製而於宗教團體中流通呢?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及戲劇舞蹈著作之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佈道時演唱福音詩歌,如果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的話,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不需要事先徵得福音詩歌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然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才能在佈道時公開演唱。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參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故佈道時公開演出別人創作的福音詩歌,而且加以修改,如果修改的結果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名譽受損的話,則侵害了該福音詩歌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如果修改的結果不致於損害詩歌作者的名譽的話,就不會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把佈道時公開演出的福音詩歌錄音或錄影屬於「重製」的行為。把重製後的錄製物在宗教團體中流通,是散布的行為,而重製及散布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被演唱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的違法行為。(§26、§17、§22)
  • 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事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因此,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有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他人的歌曲,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此時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至於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也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的行為,如果事先未取得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即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22、§26、§91)
  • 將所拍之照片送人,對方在報上發表或出版未註明攝影者或經其同意,對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受讓人行使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造成該著作被公開發表時,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又著作人在著作之原件或在著作的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照片屬攝影著作,一般而言底片是原件,沖洗出的相片是重製物。將所拍的照片送人,通常是將攝影著作之重製物送人,而讓與該重製物的所有權,如果並未將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則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仍是著作人享有,即使收到照片的人取得相片重製物所有權,但仍非著作財產權人,其將照片公開發表或重製、散布,除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都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如果將照片送人時,也將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受讓人,則受讓人即為該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對該照片應享有重製權及散布權,自然可以行使其權利,將照片印刷發行,而且為了行使行使重製權及散布權,而將該照片公開發表時,依著作權法規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其公開發表,不過仍然應該依照著作人之意思表示著作權人的姓名,當然著作人不願意表示的話,受讓人就不可以顯示著作人的姓名,受讓人在公開發表該照片時,未依照著作人的意思去表示著作人姓名的話,即會侵害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15、§16、§22、§28之1)
  • 教師不退還學生之作品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作品附著物的所有權和作品的著作權是不一樣的,學生完成之作品除了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作品本身如果是民法所定之物,學生就該作品亦享有動產所有權。學生如果只是基於轉讓所有物之意思,將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而無將著作財產權一併轉讓之意思,則受讓人僅取得該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學生依老師教導完成著作後,將其 著作原件交付予老師,除非教育法令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完成著作之學生所有。同樣的道理,除非學生已將該著作原件的所有權移轉給老師,否則原則上該著作原件之所有權仍歸學生所有,教師嗣後應將作品退還給學生。至於教師不返還學生著作原件,係民法所有權之爭議,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10、§36)
  • 將有關音樂或影片之他人網址轉貼, 在網路聊天室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3Ⅰ-5、§3Ⅰ-10、§22、§26之1)
  • 違反著作權法的處罰,哪些是非告訴乃論罪?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另一方面則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最終的目的則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惟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權益,並且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課以民刑事責任,才能讓著作權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以豐富文化資產。
    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的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新著作權法將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列為公訴罪,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
    故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二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91Ⅲ、§91之1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