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於7月1日新聞稿指出,該局與JPO已於104年7月1日開始執行與「專利合作條約」有關之協議,該協議有效日期至107年6月30日止,效期屆滿時,兩局可透過書面合意方式予以延長。 「專利合作條約」係便利申請人獲得國際專利保護之國際條約,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單一締約國提出申請,即可透過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提出國際檢索報告,並可要求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提供可專利性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最終以此申請進入指定締約國。 JPO依據該協議擔任國際檢索機構及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審查以USPTO為受理局(Receving Office)向JPO提出之特定國際專利申請案。前開專利申請案須滿足之特定條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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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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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申請案為與綠色科技有關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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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於協議3年有效期間內審查USPTO之國際專利申請案數量以5,000案為上限,其中第1年每季申請案以300案為上限,第2年及第3年每季申請案以475案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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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選擇JPO為此類專利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