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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2023年台灣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一次看

2023-03-27 商標組 王竹平


  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在3月17日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1],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方可公布及施行。本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現行商標法制度而言,確實有大幅度之變動,以下將就本次修正草案部分修正重點為簡單之介紹:
一、 廢除異議程序:
  • 現行商標法在商標獲准註冊後,第三人若認為該商標有不得註冊之事由,可透過異議或評定程序撤銷該商標之註冊,而異議與評定可據以主張之法條相同,差別在於異議須在商標註冊後三個月內為之,異議人可為「任何人」;評定之期間原則上則係在註冊後五年內可提出,評定申請人僅限於「利害關係人」。然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統計,目前異議與評定案件主要事由高度重疊,現行異議程序約達97%之異議事由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情形提起異議,與申請評定限「利害關係人」能提起之作用高度重疊。因此修正草案即廢除異議制度,並放寬「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之商標申請評定。
二、 新增「複審及爭議審議」章節:  
  • (一)
    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修正草案增訂在商標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負責審議複審案及爭議案。又為確保商標複審案或爭議案專業判斷之品質,案件將由3名或5名審議人員以合議之方式審議。其中爭議案件另訂有言詞審議、預備程序,且於審議程序中採行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規定。
  • (二)
    「複審及爭議審議會」所負責審議之案件可分為兩種:
    1. 複審案:指不服商標註冊申請經核駁審定之核駁複審案件,以及不服商標註冊申請及商標權異動程序處分之複審案件。若依現行商標法制度來看,商標註冊申請之核駁審定與商標申請或權利異動程序之處分(如:不受理或不予核准之處分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修正草案則將該部分之救濟改由「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審理。
    2. 爭議案:指評定及廢止案件,其中評定案件之事由依保護對象主要係社會公益或特定人之私益,分為「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及「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兩種,前者為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情形,任何人均可申請評定;後者則指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至15款或第65條第3項之情形,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評定。另外,爭議案件原則上採「言詞審議」,例外情形始採書面審議,與現行商標法就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均採書面審理之方式不同。而爭議案件之審議亦參考民事訴訟法及商業事件審理法之規定,訂有準備程序、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
三、 新增「複審及爭議訴訟事件」章節:
  • 對於不服商標複審及爭議案件之審議決定,修正草案規定該等案件免經訴願程序,得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修正草案在此部分之規定與現行商標法有較大差異之部分,在於現行商標法爭議案件救濟程序為四個救濟層級,修正草案對爭議案件則規定當事人如不服審議決定,直接可提起訴訟,減少訴願這項程序。

  • 又關於商標爭議訴訟部分,修正草案認為商標爭議案件屬於私權爭議之裁決程序,即: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僅扮演裁決者之角色進行處分,因此若對爭議之處分結果不服,應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對審制」),與現行商標法以做出處分之商標專責機關為被告有所不同。再者,商標爭議訴訟性質上與民事訴訟較接近,故商標爭議訴訟改由民事法院管轄,當事人應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而商標複審訴訟部分為避免複審訴訟與爭議訴訟分屬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管轄,使救濟制度過於複雜,造成民眾困擾,故亦將複審訴訟劃歸由民事法院管轄,當事人以商標專責機關為被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複審訴訟,該訴訟性質為民事訴訟。由於修正草案已將複審及爭議訴訟劃歸由民事法院管轄,訴訟之救濟層級是否與民事案件相同採行三級三審制,對此修正草案亦明定商標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採二級二審制,一審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二審則為最高法院之法律審。
四、 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
  •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使商標爭議訴訟事件能有效率進行,修正草案明定商標爭議訴訟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商標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上訴亦採取律師強制代理。
五、 完備充任商標代理人的資格條件及增訂相關管理辦法,以保障商標申請人之權益:
  • 商標法在2011年修正時,刪除商標代理人以商標師為限之規定,但未規範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而現行商標法就商標代理人僅規定其應在我國國內有住所,惟商標相關規範具備高度專業性,尤其涉及商標型態、商品及商標爭議案件等,代理人自需要熟稔商標相關法規及實務運作,故修正草案增訂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之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透過商標代理人資格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以保障申請人或商標權人之權益。
  本次修正草案對於商標救濟制度有較大幅度之改變,除簡併救濟層級外,更導入對審制,有別以往當事人對於行政處分不服都是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對造,而讓具有利害關係之兩造當事人可直接進行訴訟上之攻防,達成發現真實及促進訴訟之功能,均是對我國商標制度之重要改革。由於目前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所亦將持續關注修正草案之進展,即時提供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