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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不影響建物抵押權之行使

2024-04-09 主持律師 賴安國


在不動產市場中,屋頂出租以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模式並非少見,這不僅能夠為建物所有者帶來額外的租金收入,也有助於推動再生能源的使用。然而,當該建物面臨被拍賣的情況時,原本建立在屋頂上的太陽光電設施及其租賃關係的命運也隨之受到關注。
 
民法第866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所謂抵押權受有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致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能受滿足之清償者而言。
 
近日,在一件屋頂被出租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建築物拍賣案件中,法院認為該建築物僅有屋頂被出租,似不影響應買人就該建物內部空間之使用,反而有租金收益之利,不應輕易的認為該建物前3次拍賣均無人應買,是因租賃關係存在之故。因此,債權人以該租賃關係存在,影響其抵押權之實行,要求法院應除去租賃關係,並無理由。(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
 
該案件調和了法律對於不動產租賃和抵押權關係,尤其是在涉及再生能源設備的情況下,對承租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之公司來說,是一個正面的訊息,因為即使建築物被拍賣,太陽光電設備的設置仍有機會繼續存在,有助於推動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發展。
 
【本文章僅對所述議題之概括性表達,並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或結論,亦不必然代表本事務所或客戶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