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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台灣設計專利之一般申請態樣及其揭露原則

2019-05-21 呂尚霖 專利師


摘要
現行台灣設計專利大致上可分為整體設計、部分設計、圖像設計等一般申請態樣。且各申請態樣對於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原則又有所不同。
 
壹、前言
我國現行專利法1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因此,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係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等一般申請態樣。以下,基於設計專利審查基準2,針對設計之共通性規定及一般申請態樣進行重點介紹。

貮、設計之共通性規定
一、說明書之揭露原則
1. 設計名稱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此即於設計名稱指定所施予之物品。設計名稱應明確簡要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且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又,設計名稱不得指定一個以上的物品。

2. 物品用途
物品用途係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功能等敘述。尤其是新開發的設計或設計為其他物品之組件者,應特別說明之。惟若物品用途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中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3. 設計說明
設計說明係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其包含設計特徵及與圖式所揭露之設計有關的情事。例如申請之設計是否具備變化之外觀、是否有輔助圖或參考圖等。惟若設計說明已於圖式中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二、 圖式之揭露原則
1. 應具備之視圖
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該視圖得為立體圖、六面視圖(前、後、左、右、俯視及仰視之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各圖應標示其名稱。

2. 圖式之揭露方式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細節。又,圖式中不得出現與設計申請標的無關的文字,亦不得將六面視圖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照片中之複數者混合使用。
申請專利之設計有主張色彩者,圖式應具體呈現其色彩。不得於圖式呈現其色彩,卻以設計說明表示「圖式之色彩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因輔助圖之目的是為了更充分揭露申請設計之內容,若圖式中具有輔助圖者,其所呈現之內容仍應以立體圖及六面視圖所規定之揭露方式一致;又,因參考圖之目的僅作為提供審查人員參考,其無需侷限於上述所規定之揭露方式。

參、 整體設計
以物品之全部外觀申請專利時,即稱為整體設計。其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原則,與上述「設計之共通性規定」相同。

肆、 部分設計
以物品之部分外觀申請專利時,即稱為部分設計,其保護之標的可分為「物品之部分組件」及「物品之部分特徵」。其揭露原則除包含上述共通性規定外,還應注意下述事項。

一、 說明書
1. 設計名稱
若以「物品之部分組件」申請者,則應載明為何物品之何組件;若以「物品之部分特徵」申請者,因其難以指明為物品之何組件,故得記載為「物品」或「物品之部分」。

2. 物品用途
若以「物品之部分組件」申請者,則應就該組件之用途進行說明;若以「物品之部分特徵」申請且該部分特徵不具有使用方式或功能,則應記載為其所依附之物品的用途。

3. 設計說明
不論係以「物品之部分組件」或「物品之部分特徵」申請,均應就「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加以說明。

二、 圖式
1. 應具備之視圖
視圖應能充分揭露「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所有內容,若部分視圖均未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時,則得省略該視圖。

2. 圖式之揭露方式
應以可明確區隔之方式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實虛線、半透明填色、圈選等方式。

伍、 圖像設計
圖像設計係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花紋」或「花紋與色彩結合」之外觀創作,其保護之標的大致上可分為「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其揭露原則除包含上述共通性規定外,還應注意下述事項。

一、 說明書
1. 設計名稱
應記載為應用於「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不得僅記載為「圖像」本身,亦不得僅記載為所應用之「何物品」。

2. 物品用途
若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為螢幕、顯示器等,並無需就其物品用途特別說明而得省略之;若該圖像設計係應用於特定物品領域,則得載明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用途。

3. 設計說明
需按照部分設計之方式,就「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通常為螢幕、顯示器等)加以說明。若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申請設計專利,則應於設計說明敘明其變化順序。

二、 圖式

1. 應具備之視圖
圖像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通常為螢幕、顯示器前方之平面圖形,故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而省略其他視圖。又,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需以兩個以上之視圖,表達變化前後或變化過程之圖像設計。

2. 圖式之揭露方式
通常需按照部分設計之表示方式,以可明確區隔之方式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陸、 結論
本文已介紹了現行台灣設計專利之一般申請態樣及其重點揭露原則,謹供讀者作為參考。關於成組設計及衍生設計之特殊申請態樣將於另文介紹。

 
【參考文獻】
1. 專利法,2017年1月18日。
2. 設計審查基準,2017年5月1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