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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擔心失智,我可以預先決定監護人?

2020-03-25 沈泰宏 律師


擔心失智,我可以預先決定監護人?─
─成年人意定監護新制

案例:尹董事業有成,無奈膝下兩個兒子好吃懶做,整日游手好閒不務正業。近來,尹董發現自己經常忘東忘西,去醫院檢查發現得了失智症,尹董擔心如果將來病情嚴重,兩個兒子勢必不會照顧自己,甚至還可能敗光家產,所幸自己年輕時曾在外認了個乾女兒小莉十分乖巧,對自己也相當孝順,請問尹董能不能預先安排小莉將來當自己的監護人,以防萬一?

我國民法設有所謂監護宣告制度,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由法院依聲請為監護之宣告,並依職權或依聲請選定監護人(民法第14條、第1111條)。然而,法院終究是外人,上述機制需等到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發動,本人既已喪失意思能力而無法表示意見,法院選任監護人便可能與本人的意願相左。例如不肖子女為了謀奪財產而爭取作為監護人,在法官面前惺惺作態,事後未必會盡心盡力照顧,如此一來反而讓喪失意思能力之父母處於危險當中。

隨著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逾趨增加,須有更加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故而2019年6月19日民法修正新增「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新制,讓成年人在意思能力仍健全的時候,可依自由意志,與適當人選簽訂契約,並透過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之方式,預先安排將來自己失去意思能力時擔任監護人的人選,以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成年人意定監護之運作模式,以下簡單說明:
Step 1.挑選人選:由本人自行決定,不限於民法第1111條之人選。
Step 2.訂定契約: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同意為擔任監護人。此外,雙方並得約定:受任人之報酬、處分財產之限制、受任人為數人時之職務範圍、費用負擔、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項,其他具體委託事項可參考如下內容:
  1. 生活管理事項。
  2. 醫療契約、住院契約、看護契約、福利服務利用契約及照顧機構入住契約等。
  3. 保管與財產相關之證件、資料及物品。
  4. 申請及領取甲方各項退休金、保險給付、津貼、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身分資格之取得與變更等事項。
  5. 開具財產清冊。
  6. 有關財產管理事項。
  7. 繼承事宜。(本人為繼承人時之繼承事宜)
  8. 處理行政救濟、訴訟、非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事宜。
  9. 若甲方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
  10. 執行民法或其他法令所定監護人之相關職務。
  11. 其他。
Step 3.公證:由本人與受任人於公證人面前進行公證,其後公證人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
Step 4.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監護宣告時起,意定監護契約生效。
Step 5.撤回或終止:上述過程中,如果本人或受任人有意終止時,在法院宣告前本人及受任人得隨時撤回(需經公證);法院宣告後本人及受任人有正當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回到本案的案例,在民法修正通過後,尹董如果認為兩個兒子不可靠,可以與小莉簽定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給付小莉一定之報酬,由小莉來照顧尹董晚年生活,以及管理尹董的財產,不受民法第1111條人選之拘束,經由公證人公證即可完成委任。將來尹董病情嚴重時,便可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依上開契約宣告小莉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