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提出專利申請,在EPO公告准予專利後,申請人可自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
表一中選定國家辦理登錄,登錄完成後申請人在其所選定國取得專利權。
歐洲專利制度雖然簡化了在歐洲申請專利之流程(即,申請人不須再向個別國家分別提出申請),但在歐洲專利進入各選定國後仍有翻譯、公告及委任代理人等費用之產生,且後續之執法與無效程序仍屬於個別成員國之權責。
因此,旨在建立一跨越歐盟會員國之單一專利制度遂因應而生。
表一: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
39個會員國 |
阿爾巴尼亞、奧地利註一、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蒙特內哥羅、北馬其頓、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 |
1個延伸國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
4個認可國 |
摩洛哥、摩爾多瓦、突尼西亞、柬埔寨 |
註一:以粗體+底線標記之國家,亦為本次議題所敘及之單一效力所及國家(共17國)。
單一專利制度簡介
單一專利制度實包含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與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兩部分。
此一制度之設立目的在申請人取得單一專利後,不僅在所有參與會員國取得相同之專利權保護,後續專利爭議亦有統一的判斷。截至2022年底,參與單一專利制度的歐盟會員國(即單一效力所及國家)目前為17國
註一。
單一專利制度將在2023年6月1日正式上路,在此之前,將進入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前之過渡期。
單一專利(UP)過渡措施
一般而言,申請人在EPO公告准予專利後的一個月內可向EPO提交單一效力的申請,在EPO將歐洲專利登載於單一專利保護註冊簿(Register for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後,申請人即取得單一專利。
由於在單一專利制度實施之日起或其後取得註冊之歐洲專利才具有請求單一專利的資格,EPO針對已進入核准審定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提供了兩種過渡措施:
- 單一效力早期請求:申請人可就已核准之專利申請案,在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間提前提出單一效力之請求;
- 延緩准予專利決定之請求:申請人可就已核准之專利申請案,在2023年1月1日至依核准審定書履行繳費與提供譯文等事宜之期限末日間,提出緩發准予專利決定之請求。
單一專利法院(UPC)過渡措施
單一專利制度生效後,單一專利法院對參與會員國之單一專利、醫藥品補充保護證書及歐洲專利具有管轄權。其中,醫藥品補充保護證書的侵權與無效宣告訴訟及歐洲專利的侵權與無效宣告訴訟,在單一專利制度生效後七年的過渡期間,仍可向國家法院或其他權責機關提出。
應注意的是,在過渡期間一旦第三人在單一專利法院就歐洲專利提起訴訟,單一專利法院即取得該案及該專利未來訴訟的管轄權。因此,欲排除單一專利法院管轄之相關權利人宜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選擇
退出單一專利法院管轄(opt out)。
經退出單一專利法院管轄,在歐洲專利、醫藥品補充保護證書向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前,仍可以隨時
撤回其退出(withdraw an opt out, 有稱之為 opt in),惟撤回後不得再次提出退出之申請。
有關歐洲單一專利及單一專利法院完整介紹
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
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