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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太陽光電業者變更資本額,應注意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2024-04-30 主持律師 賴安國


公司的資本額變更是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情形,一般企業經營者在有增資或減資情形時,也多會記得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不過,對於依據電業法核准的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而言,當公司有增加資本、減少資本之情形時,除了依據公司法規定,辨理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外,還需要在30天內,另外向電業管制機關(目前是經濟部)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電業法第1條規定: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電業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三、未依第22條第3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而,關於電業執照應記載之事項,則是規定於《電業登記規則》,以發電業為例《電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發電業執照,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能源種類、組織、經營方式、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供電方式、裝置容量、廠址位置、主要發電設備、立案日期及有效期限。
 
近來在一些案件中,電業公司在公司增資後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因漏未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而遭受處罰。雖然,這些公司並非故意違反規定,但對於違反此類監管措施之處罰,並不限於故意違反,因疏失而漏未辦理,仍會受到處罰,且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中,通常也會提醒應注意換發執照之規定,一旦發生此種情況,抗辯成功之機會相當低,從事電業經營之事業,應注意在30日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以免受罰。
 
【本文章僅對所述議題之概括性表達,並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或結論,亦不必然代表本事務所或客戶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