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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Q&A

  • 商標保護目的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1)
  •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關於我國商標法基本原則說明如下:
    • 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權的取得係採註冊保護制度,亦即廠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必須依法申請註冊始能獲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我國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亦可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而有致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情形,而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2;§29;§30;§62)
    •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指權利的取得係依申請的先後加以審查,故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18;§23Ⅰ○13)
    • 屬地原則,指各國商標權的取得及撤銷應依各國法律規定,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所承認的國際註冊制度,其主張權利範圍以其所屬國領域為限。亦即在國內所註冊保護之商標權利,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
    • 審查原則,指我國商標註冊須經審查合法始准予註冊,若有違法事由將依法核駁其申請。(§15;§24;§25)
    • 使用保護原則:商標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預先申請註冊,惟為避免註冊者長期不使用仍獨占商標權,妨礙他人的申請及使用權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各國商標法,都設繼續不使用滿3年或5年,即應廢止該註冊商標的規定。我國的規定是為3年,亦即註冊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依法即可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 爭議機會必要原則﹕商標保護既以避免混淆為目的,故商標權得排除他人註冊及使用範圍,包括所謂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我國採行註冊審查原則,固可降低註冊商標被爭議的比例,減輕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爭訟負。
  • 甚麼是「商標」?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
    •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 甚麼是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顧名思義係指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農會、漁會或其他協會、團體得註冊團體商標,而其成員所產製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皆可加以標示該團體商標,使該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得與他人相區別。團體商標本質上仍屬商標,其與商標主要不同在於團體商標使用,係由團體的各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團員的商品或服務上,而非用以表彰單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76)
  • 甚麼是團體標章?
    所謂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即指一般會員標章而言,如獅子會、扶輪社、政黨組織等皆可申請團體標章以代表該組織或其會員身分。「團體標章」乃純粹表彰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會員身分,由團體或其會員將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故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活動較無直接關係,而團體商標所表彰者係其成員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務,二者本質上仍屬有別。(§74;§75)
  • 甚麼是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係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誌,如一般消費者熟悉的台灣精品標誌、UL電器安全、ST玩具安全標誌及百分之百羊毛標誌等,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而證明標章之使用,即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他人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72;§73)
  • 誰可提出申請?
    一般而言,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營業上商品或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體名義申請註冊。但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有另外的規定:
    •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申請人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限,需檢送申請人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且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的證明書及使用規範書,載明成員的資格及控制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的使用方式。(商施§39)
    •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須檢附申請人得為證明的資格或能力、標示證明標章的條件、控制證明標章使用的方式及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的聲明等文件。(商施§38)
  • 未成年人是否能申請商標?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得申請商標註冊。
  • 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個商標權,是否能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個商標權,依商標法第2條之規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並指定其中1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代表人(應受送達人)者,本局將以申請書上所列第一順序申請人為代表人(應受送達人)。
  • 分公司是否能申請商標?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之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 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 商標要如何設計,才能吸引消費者眼光?
    為使商標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能力與特性,設計商標應著重以下各點:
    • 應具特別性
      商標若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性,在眾多的同類商品中自能凸顯自己的商品,使消費者產生深刻的印象。具特別性的商標一般較易懂、易唸、易記。例如穩潔、一匙靈、好自在等。
       
    • 應具象徵性
      商標若將公司的經營理念、產品特性、功能、性質反映在商標內,使消費者從商標就可瞭解公司的經營理念及產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於衣服,「克蟑」使用於殺蟲劑均能完全顯示產品的特性及功能。又如衛浴設備的「和成HCG」,原來為生硬、刻板的印刷體,後來改為字母線條優美、柔和並具現代感的「HCG」,就是把公司的經營理念-創造潔淨、優美、舒適的生活,設計到商標中。
       
    • 應具獨創性
      商標若非沿用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而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例如電腦商品的「IBM」,音響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腳踏車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創字,具獨創性,識別力極高,他人使用難以說是偶然而不是襲用,而受商標法較高的保護。至於較為習見的文字,因不具獨創性,他人使用於不類似商品即難說係屬惡意,因此企業在發展關係企業及多角化經營時,就會遭遇到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情形。
       
    • 應盡量與企業名稱相一致
      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來源,且為營業信譽的表徵,因此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其廣告及使用可達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積消費者印象。惟商標與企業名稱登記分屬商標法及公司法不同法規範,民眾可先行至各主管機關網站所提供登記資料進行檢索;商標註冊資訊可查詢智慧局網站→商標→商標資料檢索http://203.69.69.28/TIPO_DR/index.jsp;公司名稱登記資訊則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系統http://www.moea.gov.tw/~doc/ce/cesc1004.html,避免有時因商標被他人登記為公司名稱,或公司名稱被他人註冊為商標,致消費者混淆,造成商標糾紛。
  • 設計商標要注意什麼,才能容易核准註冊?
    商標要能註冊才有保障,否則不僅他人仿冒無法禁止他人使用,有時甚至還會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虞。商標要能註冊,設計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 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虫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文字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
       
    • 不要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
       
    •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的保護不以在我國已註冊為前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著名商標所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的商品。所以民眾不要以為著名商標未在我國註冊,就可仿襲使用或矇混註冊,違反者,著名商標權人得請求停止使用或請求評定其商標應予撤銷,而蒙受損失。
       
    • 不要以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換言之,以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為商標法所禁止,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 是否可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之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惟市場常見慣例多以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且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故不宜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 如何保護著名商標?
    註冊商標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若在市場上已具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時,堪稱為著名商標,即所謂知名品牌。著名商標的保護,並不以在我國註冊、申請註冊或已使用為前提要件,其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並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故應注意下列情形以保障消費者利益,避免侵害著名商標權人的權益。
    • 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而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商標申請註冊。
    • 使用著名的註冊商標於非類似的商品而有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有減損之虞者,視為侵害其商標權。(商§62○1前段)
    • 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來源的標記,而有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有減損之虞者,亦視為侵害其商標權。(商§62○1後段)
  • 著名商標如何認定?
    商標應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主張著名商標或標章的使用證據,應有其圖樣及日期的標示或得以辨識其使用的圖樣及日期的佐證資料,並不以國內為限。但於國外所為之證據資料,仍須以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否知悉為判斷。得考量因素如下,但不以下列因素為限:
    •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的程度。
    • 商標或標章使用的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或標章推廣的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的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的廣告或宣傳,以及在商展或展覽會的展示狀況。
    • 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的期間、範圍及地域。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的程度。
    • 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經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或標彰的情形。
    • 商標或標章的價值。
    • 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的因素。
  • 如何提出著名商標或標章的證據資料?
    主張自己的商標或標章已達著名程度,而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可提出以下證據資料斟酌,但不以下列事項為限。
    • 商品或服務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統計的明細等資料。
    • 國內、外的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告資料。
    • 商品或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管道、場所的配置情形。
    • 商標或標章在市場上的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
    • 商標或標章創用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
    • 商標或標章在國內、外註冊的文件。包括其關係企業所為商標或標章註冊的資料。
    • 具公信力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
    • 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的文件。
    • 其他證明商標或標章著名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