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發明?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
何謂新型?
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的定義。
-
何謂設計?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事項?
依專利法第105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
哪些是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
專利法第124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電腦軟體,可以申請專利嗎?
單純的電腦程式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電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時,不得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又如電腦程式控制之機器發明或電腦程式控制之製造方法發明,雖然亦涉及電腦程式,但其僅與已知電腦中由程式所控制之內部運作有關,若該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3第1.3.4節第2段 )
-
何謂國際優先權?
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
何謂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
何謂優惠期?
-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惟若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 12 個月內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
-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惟若,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
- 公開公報或專利公報所致公開之目的在於避免他人重複投入研發經費,或使公眾明確知悉專利權範圍,與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者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創作性),在規範行為及制度目的上均不相同,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得適用。
-
產品要出口到國外,需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嗎?
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產品要在當地獲得保護必須取得該國專利權。
-
已向外國申請專利,還需要再向智慧局申請嗎?
專利採屬地主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如想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該向我國申請專利。惟外國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者,將喪失新穎性。如申請人第1次申請專利的國家是WTO會員,或與我國有互相承認優先權,可在國外第1次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我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
何人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案如由不具申請權之人提出,可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
-
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權歸屬公司或員工?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
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
出資委託專業公司或外部專家完成的創作,其專利權歸屬何人?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
專利申請人的資格有什麼限制?
專利申請人指具名提出專利申請之人,須為依法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之公法上組織,得作為申請人,若對申請人適格性有疑義時,得通知其檢附組織規程進行審查。
-
分公司可以當專利申請人嗎?
(1) 如果是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者,因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本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2)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3)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
(4) 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
有辦理商業登記的行號,可以當專利申請人嗎?
專利申請人應該是自然人或法人。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但可以代表人或全體合夥人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
-
是否可以用「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名義 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
(1).「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比照公立醫院及公立學校之行政慣例,可作為申請人。
(2).如以「分院」或其他如「醫護所」等名稱者,應依個案判斷,請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專利申請人為公司時,其代表人為另ㄧ家公司,委任書應如何簽署?
申請人是甲公司,其代表人為乙公司時,委任書只要蓋申請人甲公司大章及代表人乙公司大章即可。
-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所需文件,包括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摘要、委任證明文件、主張優惠期證明文件、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舉發理由及證據、專利權異動之證明文件等等。
各項申請應備之文件及撰寫方式,參照各相關申請須知規定。
-
可以用外文提出專利申請嗎?外文種類有無限制?
申請書一定要用中文填寫。
至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則可先以外文本提出,但必須在智慧財產局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
可以用簡體字提出專利申請嗎?
可以。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財產局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發明或新型摘要應如何撰寫?
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或新型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以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發明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如有英文摘要,請按中文摘要翻譯。
-
請問專利申請案摘要的字數,一定要在250個字以內嗎?
發明或新型摘要係說明書之概括與提要,其目的在於以簡短之文字,載明發明或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之手段及主要用途,並可得知創作的基本內容,且在各國多作為技術公開或檢索之用,所以字數不宜太長,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如摘要已簡要敘明所揭露創作內容之概要者,雖字數超過250字,本局將不會以此為由,通知申請人修正。
-
何謂指定代表圖?智慧局可以更改申請人指定的代表圖嗎?
(1) 發明或新型專利,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第45條準用21條);設計專利,應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式為代表圖(細則第54 條)。依前述規定所指定之圖即為指定代表圖。
(2) 指定代表圖之目的為公眾利用及審查人員檢索前案時,得以快速檢閱專利內容概要,因此一般國際規定,由申請人先行指定,再由審查人員審認其指定是否合宜,若申請人未指定或指定不當,審查人員為維護公眾利益,得予更改(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第45條準用21條、第54條)。本局指定或修正後會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認有不妥,可以申復,但仍由審查人員作最後決定。
-
發明、新型專利說明書如何撰寫?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或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發明或新型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或新型名稱。
二、技術領域。
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
四、發明或新型內容: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
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或新型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
-
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以化學式、數學式或表呈現時,應置於說明書或圖式?
化學式、數學式或表(table)等技術內容,若無法記載於說明書內文時,得加註如式一、表一等編號說明,記載於說明書之最後部分。若上述技術內容無法記載於說明書時,得記載於圖式中,惟應註明如圖一、圖二等圖號,並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圖式之相關規定。
-
設計專利說明書如何撰寫?
設計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設計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
說明書一定要有段落編號嗎?每一段都要有一個編號嗎?
(1) 目前並無強制說明書一定要有段落編號,但為利於審查、申復、修正或訂正時,載明或引用說明書中相關段落之需要,建議申請人最好於說明書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對應排列,如[0001]、[0002]、[0003]…等,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2) 段落編號,顧名思義,即以每一段落文字依序編寫一段落編號為原則。惟申請人為求語意連貫,認為一段落須由數段落文字組合時,亦得以數段落之文字編寫一段落編號。如符號說明共用一段落編號即可,無須每一符號編寫一段落編號。
-
為何發明或新型專利說明書要載明有關的先前技術?
載明先前技術的目的是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同時,也讓本局審查人員能更正確判斷發明(新型)之背景與過程,縮短申請案審查之時程,並可讓該審查人員作為評估專利要件的參考。
專利申請人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時,應於說明書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如為國內外專利資料者,請載明申請國別、案號及公開日期;如不屬專利資料者,請申請人能影印該等資料併同申請案提出;如屬著作物,則請載明作者、刊物名稱、出版者及出版日期。
-
申請專利範圍如何撰寫?
專利權保護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
什麼是獨立項?什麼是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內有附屬項時,其項號可以 寫成 1-1、1-2的形式嗎?
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
(1) 獨立項: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design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係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技術特徵,於物之發明為結構特徵、元件或成分等;於方法發明為條件或步驟等特徵。
(2) 附屬項:係依附在前之另一請求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附屬項得避免相同內容重複記載,簡潔、明確區分附屬項與被依附之請求項,且易於解釋請求項。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附屬項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之內。因此,判斷是否為附屬項之實益在於,被依附之請求項(無論是獨立項或附屬項)若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其附屬項即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獨立項及附屬項都應以阿拉伯數字逐項編寫,不應以1-1及1-2方式編寫。
-
發明、新型的圖式要如何繪製?可以用照片取代嗎?
(1) 發明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如無法以工程製圖方法繪製,而僅能以照片呈現者,得以照片取代。以照片取代時,若用彩色照片能更清楚呈現整體發明內容者,得以彩色照片取代,例如:金相圖、電泳圖、電腦照影影像圖、細胞組織染色圖、動物實驗效果比較圖等。
(2) 新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新型專利之圖式不得以照片、工程藍圖為之,且不得僅檢送流程圖。
-
設計的圖式要如何繪製?可以用照片取代嗎?
設計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設計有主張色彩者,應呈現其色彩;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
設計專利的圖式,如果沒有標示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 俯視圖、仰視圖,申請案會不受理嗎?
本局會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人未修正者,於程序審查階段不會作申請案不受理之處分。進入實體審查階段若仍未依規定標示,是否會被認定與專利法第126條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規定不合,則由審查人員認定。
-
圖式可以使用人工繪圖嗎?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元件(專利法施行細則23條第45條準用23條、第53條第3項),只要符合上開規定,不論電腦繪圖或人工繪圖都可以。
-
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尚未核發,嗣後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稱,請問優先權 證明文件上所記載之申請人名稱為變更後的申請人名稱嗎?
實務上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前,如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稱,其優先權證明文件上所記載之申請人名稱為變更後的新名稱(但會註記Ο年Ο月Ο日更名)。
-
專利申請案送件後,申請人主動修正,其後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是使用哪 一個版本?
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內容應為取得申請日之版本,而非修正後之版本。
-
專利申請如何送件?可以使用傳真或e-mail方式申請專利嗎?
新專利申請案件送件方式,可分為親自送件、郵寄及電子送件3種方式。
申請人可親至本局或新竹、臺中、臺南、高雄等服務處收文櫃檯送件。郵寄的話,如由中華郵政寄出信件,以郵戳日作為送達日,包括平信(要能辨別時間)或掛號都可以;但如果以民間快遞公司寄出信件,則以到智慧財產局日為準。
電子申請案件,智慧財產局收件系統取得完整之申請案件後,系統將立即發給「電子收件編號」。經過本局收件系統「電腦檢核」格式正確(30分鐘內)後,系統會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收件成功通知」。該通知將載明申請人案件之「收受時間」、「收文文號」、「申請案號」與相關訊息,送件日以本局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
智慧財產局目前不受理用傳真或e-mail 方式提出之專利新申請案。
-
我是大陸地區人士或法人,必須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嗎?
大陸地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之正體中文本,僅於智慧財產局認有必要而通知補正時,始須提出。
-
申請專利應檢附的各種證明文件,可以是影本嗎?
依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必須為正本外,都可以檢送影本,但當事人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如果是舉發書證時,則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
專利案提出申請後,任何人都可以看的到嗎?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18個月後,智慧財產局會將該申請案公開,到時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
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案要等到核准,且申請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領證後,才會公告,到時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
-
對已申請專利之技術有新的改良,可以合併在原來的申請案嗎?
不行。專利要件的審查是以申請日揭露之技術為基礎,與申請日前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由於技術不斷的推陳出新,如果允許申請人在申請日後加入新的技術內容,卻仍以原來的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時點,將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結果。因此,專利申請案之修正,僅能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如果申請人已申請專利之技術有新的改良,可就新技術另提一件後申請案,或是在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自先申請案申請後12個月內),將先申請案的內容合併在後申請案提出申請。
-
要撤回專利申請案時,要注意哪些事項?撤回後可以反悔嗎?
撤回專利申請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由代理人辦理撤回者,須有申請人特別委任(委任書註明有撤回權限)
(2) 申請撤回一律不退還申請費。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 申請人如有2人以上者,撤回申請時應共同連署。申請人簽章須與卷存資料一致。
(4) 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5)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撤回。
(6) 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7) 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15個月後申請撤回者,申請案仍予以公開。
申請撤回,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本局即生撤回效力。若申請人嗣後來函欲變更其撤回之意思,因已生撤回效力,無法受理其意思變更;惟其變更撤回之書面意思表示,在其撤回申請到達智慧財產局之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