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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淺談英文合約結構II- 英文合約中的”definition”條款

2020-06-24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淺談英文合約結構II- 英文合約中的”definition”條款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英文合約Recitals以下就開始合約主文,然而一開始可能會有定義條款,也就是Definition clause。所謂可能會有,也就是不一定每一份合約都有。中文合約也是同樣的狀況,通常需要有Definition clause的合約,可以預見的都是一份較長的合約,預估二十頁左右以上的合約,才會出現這樣的定義條款,中英文合約均是如此。至於沒有特別獨立一個Definition clause的合約對於各項term的定義,就是散落在各條款之中。然而縱使有Definition clause,有些語詞的定義仍然散落在各條款中,Definition clause通常僅會將最重要的terms羅列出來。
 
Definition clause顧名思義當然就是定義合約中一些term的條款,多半出現在合約一開始,也有國外法學英文大師建議至於合約最後,更便利於閱讀。他的論點是,一般人都會直接跳過Definition clause切入合約權利義務主題,既然如此,Definition clause應該置於文末,更便於參照。然而筆者所審閱的大部分合約仍將其置於合約一開始recitals之後,合約本文之前的位置,以筆者平時審閱合約的習慣,也都會先看Definition clause再進入合約本文。好處是,會拿出來定義的term多半是合約中較重要的term,因此才需要定義,先對這些term有些初步的了解,也可以對於這份合約著重之點有些概念。
 
至於在進行Definition clause草擬時要注意什麼呢?首先應該要按照字母順序排列。這點應該是common practice,然而他很重要!筆者就曾經審閱過未按字母順序排列的Definition clause出現前後重複定義的狀況,有可能那份合約也是當事人多方參考拼湊而來,才會導致紊亂情況。然而對一個語詞的定義不應出現兩種描述方式,以免有爭議時任一方當事人無所適從。
 
其次,放入Definition clause的term是會在合約本文中反覆出現的,至少出現過兩次以上,才需要特別提出來做定義。合約如是參考拼貼而來,可能會出現不適切個案的定義語詞(“Defined Terms”),而必須刪除之。
 
第三,定義與所要定義之語詞之概念應相近,所以在選擇Defined Terms時需要思考一下,Defined Terms係為了便於合約審閱,而非造成閱讀者混淆。
 
第四,定義文字要精確、確實符合需要定義之語詞,而不應過於空泛。這也是法律文書一向應該注意的要點–精確、確實。
 
第五,除非顯而易知的語詞,如ATM等,所有英文合約中第一個字大寫的語詞(“Capitalized Terms”)均需經過定義。這點是很頻繁出現的合約草擬失誤,然而對於審閱合約經驗豐富者,看到這樣未經定義任意使用的大寫英文字,通常會感到很痛苦,因為經常審閱英文合約工作者,看到一個Capitalized Terms會很自然想要去找他的定義,並預期在合約某處已經過定義。因此,切莫造成自己草擬合約不謹慎之印象,無論對對方當事人、對方律師、法務、或將來可能會處理到爭議的法官,都是不利的。
 
第六,Defined Terms定義文字應儘量中性,不涉及權利義務。權利義務應在合約本文中討論。Defined Terms若含權利義務,有可能會使之失於精確、確實,而在後續合約本文中難以適用。因此在進行語詞定義時,必須注意。
 
Definition clause雖然不一定每份合約中都會見到,然而縱使沒有專門的Definition clause,上述關於語詞定義的原則,在草擬或審閱合約進行terms defined時,仍須遵循。雖然Definition clause望文生義,也不是什麼很困難的條款,然而同屬法律文書之一環,還是有其必須小心謹慎之處,應妥善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