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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解析】中国与台湾两岸间商标法制度分析与比较(上)

2023-02-02 商标组 张成祥


壹、前言
  商标权利之来源,主要可概略分为「注册主义」与「使用主义」两种取得方式,目前两岸间采行的,原则上均是以「注册主义」为取得商标权之主要方式,商标申请人并不需有使用之事实,即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而先注册就先取得商标权,可依此进一步主张权利,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之侵权行为。而采纳「使用主义」取得商标权的代表性国家为美国,顾名思义就是商标有无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依照现行美国商标法,任何个人、法人可以就已经使用的商标提出申请注册,也可以基于使用意图提出申请注册,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其先行条件并无不同,都以商标使用为取得商标权之前提要件。不过,不管实务上是采「注册主义」或「使用主义」取得商标权,基本上还是可以看到两种方式相辅相成的影子,本文主要将先概述两岸间商标法制度上之差异,因此美国商标法制度待之后有机会再另行专文介绍。
  回过头来看,中国与台湾两岸间目前虽看似皆采行「注册主义」,实际上如前述亦是混合着「使用主义」之概念,即取得商标注册后未正确使用等原因,可能因此被废止撤销好不容易取得之商标权。然而,毕竟是两套不同的法制度概念,以下即从两岸之商标法立法目的角度,简要的探讨为何采纳「注册主义」为主,并如何以「使用主义」为辅助,以及在此基础上有何不同之处。

贰、两岸商标法立法目的与混合实行之概念
一、中国及台湾商标法立法目的
  现行中国商标法第1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品质,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该法开宗明义的非常清楚:1.加强商标管理、2.保护商标专用权、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品质、4.维护商标信誉、5.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6.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上六点为中国商标法最主要的制定立法目的;现行台湾商标法第1条:「为保障商标权、证明标章权、团体标章权、团体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则是明确揭示1.保障各类型商标权、2.保障消费者利益、3.维护市场公平竞争、4.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为台湾商标法制定之首要立法目的。总的来说,两岸商标法经过多年的修正到现在,主要就是在为保障商标专用权人,同时亦兼顾消费者之利益,供消费者作为识别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
二、混合「注册主义」与「使用主义」之概念
​  前面提到两岸商标立法目的都旨在保障商标权,因此主要都采「注册主义」,那为何会说也是一定程度的参杂「使用主义」做辅助,现行中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条文即是中国商标法制度中,可看出「使用主义」为辅助之最大影响条款;而现行台湾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商标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标专责机关应依职权或据申请废止其注册:二、无正当事由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者。但被授权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亦是台湾商标法将「使用主义」融入并明文规范之重点条款。而从中国商标法与台湾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在两岸间虽都无强制要求商标注册后才能展开商业行销行为,然而如欲行使商标权,不论是出自于自身维权或是他人侵权之行为,申请注册商标方能藉由法律保障,将权利完整保护。

参、采纳「注册主义」或「使用主义」之影响
  在概述完两岸立法目的,以及如何将「注册主义」与「使用主义」具体化于法条中后,再来讨论分别采纳「注册主义」或「使用主义」可能造成之影响。
采纳「注册主义」者:
采取注册主义,在建立商标公示制度增强商标公信力的同时,可能隐含商标抢注之风险,因此一般都有注册者须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要求使用商标。也如前所述,两岸的商标法就清楚规定,商标注册后于一定期间内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即构成商标权灭失的理由。追根究柢,商标主要功能为指示及区别来源,因此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对于商标权人并无实质功效外,消费者更是无法借商标进一步认识品牌。换句话说,建立在注册事实上的商标权很容易与商业市场实际情形脱钩,既不利于商标功能的发挥,又可能导致商标囤积,浪费相关资源。
采纳「使用主义」者:
最大问题是增加企业采用商标的困难与成本,因为难以正确查询甚至无从得知其所选择的商标是否已先被第三人使用,又即便成功取得商标权,也可能造成权利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因就出在他人可能运用善意先使用之制度将后使用者的注册商标权撤销,可说万一当出现权利纠纷时,难以举证。以上原因,都将导致商标权人无法确信是否拥有完整的商标权,进而影响其在相关商业投资行销之布局时,有所疑虑无法大胆决定。
  由上述可知,采纳单一「使用主义」和「注册主义」均存有一些缺点,因此才逐渐发展出混合效率及公平的做法,也就是利用法规范兼顾使用和注册在商标权中的作用。更具体说来,就使用主义而言,仍然坚持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依据,但赋于注册以强化商标权的效力;而对注册主义来说,当奉行以申请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但适当给予未注册商标一定之保护,并强化商标所有人对于使用商标一定程度上的义务。

肆、结论
  不论法人或是个人,欲进行商业活动打造专属自身的品牌,在两岸商标法规范下,建议都先将品牌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有使用之事实,方能将品牌效益最大化,也能因取得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虽然目前并未强制规定须取得商标注册,才能使用商标进行商业行销行为,然毕竟两岸目前都是以「注册主义」为主要取得权利方式,在未取得商标权利时,当存有不小心触犯他人商标之侵权疑虑,或因遭他人模仿而受商业上损失之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取得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