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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Q&A

  • 商标保护目的
    「商标」俗称为品牌或牌子,可以区别辨识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特定来源,为避免混淆误认以维护商标权人权利及消费者利益,并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促进工商企业的正常发展,故商标法明定他人不得注册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注册商标之行为。(§1)
  •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说明如下:
     
    • 注册保护原则与例外: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取得系采注册保护制度,亦即厂商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必须依法申请注册始能获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我国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亦可以排除他人不当使用而有致减损其商标识别性或信誉的情形,而不以注册为保护要件。(§2;§29;§30;§62)
    •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指权利的取得系依申请的先后加以审查,故于同一或类似商品,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申请者,应由先提出申请者取得注册。(§18;§23Ⅰ○13)
    • 属地原则,指各国商标权的取得及撤销应依各国法律规定,除非透过国际协议所承认的国际注册制度,其主张权利范围以其所属国领域为限。亦即在国内所注册保护之商标权利,原则上不得在其它国家主张权利。
    • 审查原则,指我国商标注册须经审查合法始准予注册,若有违法事由将依法核驳其申请。(§15;§24;§25)
    • 使用保护原则:商标只要有使用意思,即可预先申请注册,惟为避免注册者长期不使用仍独占商标权,妨碍他人的申请及使用权益,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TRIPS)及各国商标法,都设继续不使用满3年或5年,即应废止该注册商标的规定。我国的规定是为3年,亦即注册后迄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3年者,依法即可废止该商标之注册。
    • 争议机会必要原则﹕商标保护既以避免混淆为目的,故商标权得排除他人注册及使用范围,包括所谓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我国实行注册审查原则,固可降低注册商标被争议的比例,减轻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争讼负。
  • 甚么是「商标」?
    「商标」指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随着经济文明及营销市场的活泼及多元化,商标的型态可能为包装设计、立体实物、声音,甚至为气味等,我国规定,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的任何标识。但无论如何,各国商标法的最低要求,它须具有能让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辨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称或直接明显的说明,多不具有商标的特征。(§5)
    • 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除传统上商品或其包装、容器平面上所标示的商标外,另有立体、颜色及声音等特殊形态的商标。
    • 立体商标:指凡以三度空间所形成的立体形状,能使购买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例如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容器形状已达可区辨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者,即可注册为立体商标。
    • 颜色商标: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将颜色施于整个/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的营业处所等,且该颜色本身已足资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即可注册为颜色商标。
    • 声音商标: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即可注册为声音商标。
  • 甚么是团体商标?
    团体商标,顾名思义系指表彰某个团体成员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农会、渔会或其它协会、团体得注册团体商标,而其成员所产制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皆可加以标示该团体商标,使该团体成员的商品或服务得与他人相区别。团体商标本质上仍属商标,其与商标主要不同在于团体商标使用,系由团体的各个成员将团体商标使用于团员的商品或服务上,而非用以表彰单一来源的商品或服务。(§76)
  • 甚么是团体标章?
    所谓团体标章系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它团体的组织或会籍,即指一般会员标章而言,如狮子会、扶轮社、政党组织等皆可申请团体标章以代表该组织或其会员身分。「团体标章」乃纯粹表彰团体组织本身或其会员身分,由团体或其会员将标章标示于相关物品或文书上,故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较无直接关系,而团体商标所表彰者系其成员所提供的之商品或服务,二者本质上仍属有别。(§74;§75)
  • 甚么是证明标章?
    证明标章系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产地或其它事项的标志,如一般消费者熟悉的台湾精品标志、UL电器安全、ST玩具安全标志及百分之百羊毛标志等,证明标章申请人必须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而证明标章之使用,即指证明标章权人为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产地或其它事项之意思,同意他人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物品或文书上,标示该证明标章。(§72;§73)
  • 谁可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营业上商品或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体名义申请注册。但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有另外的规定:
    • 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申请人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它团体为限,需检送申请人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立案且向法院办理法人登记的证明书及使用规范书,载明成员的资格及控制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的使用方式。(商施§39)
    • 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须检附申请人得为证明的资格或能力、标示证明标章的条件、控制证明标章使用的方式及申请人本身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营销或服务提供的声明等文件。(商施§38)
  • 未成年人是否能申请商标?
    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检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得申请商标注册。
  • 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个商标权,是否能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个商标权,依商标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具名,并指定其中1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未指定代表人(应受送达人)者,本局将以申请书上所列第一顺序申请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
  • 分公司是否能申请商标?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独立之人格,不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总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 设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筹备处名义先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可以。实务上认为设立中公司即为成立后公司之前身,二者属于同一主体,惟公司设立登记后,仍须补正公司设立登记资料。
  • 台湾总代理商,可否以外国原厂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乃表彰自己所生产或经纪之商品标志,总代理商为在我国促销并宣传其拣选、批售的商标商品,若得该外国原厂商标权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惟若仅约定为该产品之代理行销,未经同意,自不得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所有,而应以该外国厂商名义申请注册。
  • 商标要如何设计,才能吸引消费者眼光?
    为使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与特性,设计商标应着重以下各点:
    • 应具特别性
      商标若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在众多的同类商品中自能凸显自己的商品,使消费者产生深刻的印象。具特别性的商标一般较易懂、易念、易记。例如稳洁、一匙灵、好自在等。
       
    • 应具象征性
      商标若将公司的经营理念、产品特性、功能、性质反映在商标内,使消费者从商标就可了解公司的经营理念及产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于衣服,「克蟑」使用于杀虫剂均能完全显示产品的特性及功能。又如卫浴设备的「和成HCG」,原来为生硬、刻板的印刷体,后来改为字母线条优美、柔和并具现代感的「HCG」,就是把公司的经营理念-创造洁净、优美、舒适的生活,设计到商标中。
       
    • 应具独创性
      商标若非沿用既有的词汇或事物而系运用智慧独创所得。例如计算机商品的「IBM」,音响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脚踏车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创字,具独创性,识别力极高,他人使用难以说是偶然而不是袭用,而受商标法较高的保护。至于较为习见的文字,因不具独创性,他人使用于不类似商品即难说系属恶意,因此企业在发展关系企业及多角化经营时,就会遭遇到商标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形。
       
    • 应尽量与企业名称相一致
      商标不仅表彰商品来源,且为营业信誉的表征,因此商标与企业名称一致,其广告及使用可达相辅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积消费者印象。惟商标与企业名称登记分属商标法及公司法不同法规范,民众可先行至各主管机关网站所提供登记数据进行检索;商标注册信息可查询智能局网站→商标→商标数据检索http://203.69.69.28/TIPO_DR/index.jsp;公司名称登记信息则查询经济部商业司→公司登记数据及申请案件系统http://www.moea.gov.tw/~doc/ce/cesc1004.html,避免有时因商标被他人登记为公司名称,或公司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致消费者混淆,造成商标纠纷。
  • 设计商标要注意什么,才能容易核准注册?
    商标要能注册才有保障,否则不仅他人仿冒无法禁止他人使用,有时甚至还会侵害他人商标权之虞。商标要能注册,设计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说明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
      商标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称、形状、质量、功用或其它有关商品本身的说明申请注册,因为商品的说明是业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独占使用,显然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设计商标,要避免单纯的商品说明作为商标。例如以「杀蟑」使用于杀虫剂,「洁净」使用于洗衣粉等文字均为该使用商品的说明。但「克蟑」、「一匙灵」使用于该等商品,因非业者习惯上或事实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显表示商品之说明。
       
    • 不要与他人注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于设计前应先作商标近似检索。
       
    •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标作为商标
      保护著名商标为国际趋势,我国亦然,商标法并列为禁止注册事由。著名商标的保护不以在我国已注册为前提,只要已为我国相关消费者普遍认识即已足,且其保护不以著名商标所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为限,尚及于不类似的商品。所以民众不要以为著名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就可仿袭使用或蒙混注册,违反者,著名商标权人得请求停止使用或请求评定其商标应予撤销,而蒙受损失。
       
    • 不要以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内容、性质、质量、产地会发生误认误信之虞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换言之,以易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为商标法所禁止,例如以「乌蔘」使用于鸡肉商品会使人误认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卖局红标米酒的「红标」二字使用于药酒商品会使人误认其商品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请人为新竹香山地区的酪农却以「初鹿」使用于鲜奶商品,则有使人误认其商品系产自台东初鹿而对其产地产生误认之虞,均为商标法所禁止。
  • 是否可以他人已登记之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
    公司名称代表该营业主体本身,相当于自然人之姓名;而商标则表彰该营业体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来源。惟市场常见惯例多以公司名称之特取部分作为商标,且商标法第23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商标「有著名之法人、商号或其它团体之名称,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者」不得注册,故不宜以他人已登记之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
  • 如何保护著名商标?
    注册商标经商标权人广泛宣传促销,若在市场上已具有相当信誉,且为相关业者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时,堪称为著名商标,即所谓知名品牌。著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在我国注册、申请注册或已使用为前提要件,其保护范围较一般注册商标为广,并不以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为限。故应注意下列情形以保障消费者利益,避免侵害著名商标权人的权益。
    • 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而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的商标申请注册。

    • 使用著名的注册商标于非类似的商品而有致著名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有减损之虞者,视为侵害其商标权。(商§62○1前段)

    • 明知为他人著名的注册商标而以商标中的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或其它表彰营业主体来源的标记,而有致著名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有减损之虞者,亦视为侵害其商标权。(商§62○1后段)

  • 著名商标如何认定?
    商标应有客观事证足以认定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主张著名商标或标章的使用证据,应有其图样及日期的标示或得以辨识其使用的图样及日期的左证数据,并不以国内为限。但于国外所为之证据资料,仍须以国内相关事业或消费者得否知悉为判断。得考虑因素如下,但不以下列因素为限:
    • 相关事业或消费者知悉或认识商标或标章的程度。
    • 商标或标章使用的期间、范围及地域。
    • 商标或标章推广的期间、范围及地域。所谓商标或标章的推广,包括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或标章的广告或宣传,以及在商展或展览会的展示状况。
    • 商标或标章注册、申请注册的期间、范围及地域。但须达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认识的程度。
    • 商标或标章成功执行其权利的纪录,特别指经曾经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著名商标或标彰的情形。
    • 商标或标章的价值。
    • 其它足以认定著名商标或标章的因素。
  • 如何提出著名商标或标章的证据数据?
    主张自己的商标或标章已达著名程度,而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可提出以下证据资料斟酌,但不以下列事项为限。
    • 商品或服务销售发票、营销单据、进出口单据及其销售数额统计的明细等资料。
    • 国内、外的报章、杂志或电视等大众媒体广告数据。
    • 商品或服务销售据点及其销售管道、场所的配置情形。
    • 商标或标章在市场上的评价、鉴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
    • 商标或标章创用时间及其持续使用等数据。
    • 商标或标章在国内、外注册的文件。包括其关系企业所为商标或标章注册的数据。
    • 具公信力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
    • 行政或司法机关所为相关认定的文件。
    • 其它证明商标或标章著名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