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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解析】中国与台湾两岸间商标法制度分析与比较(中)

2023-03-07 商标组 张成祥


壹、前言
  在前篇文章中,从立法目的可知道,目前两岸均采行「注册主义」为取得商标权之主要方式,因此商标申请人实际上并不需有使用欲注册商标之事实,即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那么,既然商标权之取得是向主管机关申请即有机会取得商标权,是不是任何态样都可以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 ? 也是不是就可能存在几种状况,例如知悉申请人商业规划而品牌商标尚未申请之事业合作伙伴,或是商品/服务已在市场营销,吸引消费者注意引起热烈回响,但品牌商标尚未申请,而不幸被有心人士抢先注册进而导致利益损失等等情形。当然,立法者在通盘规划立法时,亦对于遭他人抢注之情形有相对应的保护机制,本文将延续:中国与台湾两岸间商标法制度分析与比较(上),为各位读者继续对于两岸间的商标注册及商标抢注之规范概略分析介绍。

贰、两岸商标申请注册与抢注应对相关规范
一、两岸申请商标态样依据
  中国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台湾商标法第18条:「商标,指任具有识别性之标识,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前项所别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从前列中国与台湾商标法,其实可以发现两岸对于何谓能够申请之商标型态定义并无差距太多,基本上皆囊括现今社会大众常见之商标,包括传统的平面、图形商标,又或是随着商业发展与科技进步出现的立体商标甚至声音商标等等。而虽然看似各种态样甚至组合之联合式商标皆可申请,还是有相对应的审核机制,细节就藏在法规中,在中国商标法第8条、第9条及台湾商标法第18条粗体底线文字部分,已明确释明并非所有文字、图案等等都可以注册商标,而是必须使消费者能够藉其辨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是来自不同品牌来源者才能够申请商标,换句话说,商标必须具备识别功能,在中国法规称为显著性,台湾法规则称识别性,仅是用语上的不同,目的为避免商标申请数量的浮滥。至于中国显著性或是台湾识别性的审查基准,在两岸商标法有非常多之例示规定,诸如中国商标法第11条以及台湾商标法第29条关于识别性的规范以及更细节之个别审查基准。
二、两岸商标抢注救济方法
  假设今天发现品牌商标被他人先行一步恶意抢注,商业规划与品牌商品/服务就此付诸流水了吗 ? 虽然商标并非由自己提出申请,且刚好商标又通过显著性或着识别性审查而注册,但别担心,前面已提过两岸立法者即设想过这种情形,并在法律规范提供相对应的保护机制。现行中国商标法第7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法第44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前列条文即是中国商标法制中关于「恶意抢注」之救济条款,其中第7条规定又谓帝王条款,文字可说是非常上位的概念,而第44条就明确规范如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者,顾名思义恶意抢注行为即包含在内,不论企业或是个人都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将该商标宣告无效;另外现行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亦是台湾商标法将「恶意抢注」融入法规之重点条款,然而相对于中国商标法之规范,台湾部分又特别加强要求如要撤销恶意抢注商标,须说明先抢注之他人与自身之关系,顾名思义就是要负举证责任,而这也是异议、评定恶意抢注商标应有所本的依据。其实,两岸关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范不只如此,包含中国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与台湾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著名商标保护规定类似之第13条驰名商标保护等相关规定,碍于篇幅缘故仅说明较常发生的实务情形。

参、评析
  从两岸关于商标注册及抢注之法规来看,不论中国或台湾都十分重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的商标注册行为,无非强调并落实商标「以使用为目的并可藉其区别指示来源」的最主要功能为出发点,而因主管机关十分忙碌总有疏漏之时,导致商标被有心人士趁机抢注,因此两岸皆设立类似救济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大众多双眼睛一同监督,除避免更多的商标是恶意抢注册而来外,另一方面,更促使及提醒实际上对于应用在商业营销推广的品牌商标拥有者,必须要积极得注意,方能够防止商标被有心人抢注。

肆、结论
  目前在两岸间,商标抢注情形依然不时发生,虽然仍有机会依照本篇文章说明之法律途径试着取回,但所需付出的代价可能远高于预先规画品牌商标及申请注册的前置动作。商标既可成为知识产权,亦是企业或个人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在商业市场上营销推广,希望能让消费者知悉并藉其区分他人品牌之识别特征,因此建议企业或个人品牌拥有者提前规划商标的申请注册及规划布局,以避免被抢注的情况发生,除了商业上损失外,更多的是后续衍生而来的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