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9日行政院院会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在3月17日送入立法院进行审议
[1],待立法院三读通过后,方可公布及施行。本次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对现行商标法制度而言,确实有大幅度之变动,以下将就本次修正草案部分修正重点为简单之介绍:
一、 废除异议程序:- 现行商标法在商标获准注册后,第三人若认为该商标有不得注册之事由,可透过异议或评定程序撤销该商标之注册,而异议与评定可据以主张之法条相同,差别在于异议须在商标注册后三个月内为之,异议人可为「任何人」;评定之期间原则上则系在注册后五年内可提出,评定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然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统计,目前异议与评定案件主要事由高度重叠,现行异议程序约达97%之异议事由系针对商标相对不得注册情形提起异议,与申请评定限「利害关系人」能提起之作用高度重叠。因此修正草案即废除异议制度,并放宽「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绝对不得注册事由之商标申请评定。
二、 新增「复审及争议审议」章节: 三、 新增「复审及争议诉讼事件」章节:- 对于不服商标复审及争议案件之审议决定,修正草案规定该等案件免经诉愿程序,得径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起诉讼。修正草案在此部分之规定与现行商标法有较大差异之部分,在于现行商标法争议案件救济程序为四个救济层级,修正草案对争议案件则规定当事人如不服审议决定,直接可提起诉讼,减少诉愿这项程序。
- 又关于商标争议诉讼部分,修正草案认为商标争议案件属于私权争议之裁决程序,即:复审及争议审议会仅扮演裁决者之角色进行处分,因此若对争议之处分结果不服,应以他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对审制」),与现行商标法以做出处分之商标专责机关为被告有所不同。再者,商标争议诉讼性质上与民事诉讼较接近,故商标争议诉讼改由民事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而商标复审诉讼部分为避免复审诉讼与争议诉讼分属行政法院与民事法院管辖,使救济制度过于复杂,造成民众困扰,故亦将复审诉讼划归由民事法院管辖,当事人以商标专责机关为被告,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起复审诉讼,该诉讼性质为民事诉讼。由于修正草案已将复审及争议诉讼划归由民事法院管辖,诉讼之救济层级是否与民事案件相同采行三级三审制,对此修正草案亦明定商标复审诉讼及争议诉讼采二级二审制,一审法院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管辖,二审则为最高法院之法律审。
四、 争议诉讼事件采律师强制代理:-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并使商标争议诉讼事件能有效率进行,修正草案明定商标争议诉讼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而商标复审诉讼及争议诉讼之上诉亦采取律师强制代理。
五、 完备充任商标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及增订相关管理办法,以保障商标申请人之权益:- 商标法在2011年修正时,删除商标代理人以商标师为限之规定,但未规范商标代理人管理机制,而现行商标法就商标代理人仅规定其应在我国国内有住所,惟商标相关规范具备高度专业性,尤其涉及商标型态、商品及商标争议案件等,代理人自需要熟稔商标相关法规及实务运作,故修正草案增订商标代理人应经商标专责机关举办之商标专业能力认证考试及格或曾从事一定期间之商标审查工作,并申请登录及每年完成在职训练,始得执行商标代理业务,透过商标代理人资格及管理办法之规定,以保障申请人或商标权人之权益。
本次修正草案对于商标救济制度有较大幅度之改变,除简并救济层级外,更导入对审制,有别以往当事人对于行政处分不服都是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为对造,而让具有利害关系之两造当事人可直接进行诉讼上之攻防,达成发现真实及促进诉讼之功能,均是对我国商标制度之重要改革。由于目前修正草案尚未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本所亦将持续关注修正草案之进展,即时提供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