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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解析】商标废止案件商标权人可提出使用证据之时点

2023-10-31 王竹平 商标顾问


假设案例一:
甲公司有一个指定使用在电脑程式设计服务,且注册已满三年的A商标,遭乙公司以该商标有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三年未使用之事由提出废止申请,甲公司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智慧局」)审查阶段决定不提出使用证据,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会被废止?
 
分析:
依照商标法第65条第2项之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情形,其答辩通知经送达者,商标权人应证明其有使用之事实;届期未答辩者,得径行废止其注册」,因为乙公司主张A商标「未使用」属于「消极事实」,而「消极事实」若要求乙公司负担完全举证责任,即乙公司要证明甲公司确实未使用A商标,将会造成举证困难。况且商标是否有真实使用只有商标权人最为知悉,因此法条规定商标权人应提出足以证明商标有真实使用之证据资料。若甲公司未提出A商标使用资料,智慧局则可径自废止商标注册,无依职权调查甲公司是否有实际使用A商标之义务。故甲公司在智慧局审查阶段未提出A商标使用证据,其注册商标会被废止。

假设案例二:  
承上题,甲公司遭智慧局作成废止A商标之处分后,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在诉愿及行政诉讼阶段提出A商标之使用证据,该等证据如果可以证明A商标确实有使用,该等资料是否应被诉愿会及法院审酌?原处分是否会被撤销?
分析:
由商标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可知,商标权人如在商标废止程序中未提出使用证据,智慧局得做成废止成立之处分,是否表示商标遭他人提出废止申请,若在智慧局审理阶段未提交使用证据,在诉愿及行政诉讼即不得再提出证明商标有使用事实之证据?参酌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1年度行商诉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之理由,商标法第65条第2项规定仅规范商标权人经智慧局限期通知而未答辩时,智慧局得径行废止商标注册,并非指商标权人经智慧局废止注册,于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时,即不得再行提出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事实之证据。况且由商标法第63条第1项第2款之立法目的系在确保商标权人注册后确实有使用商标,若商标权人能提出证据证明于申请废止前3年内有真实使用之事实,即非该款所欲规范之对象,不应废止其商标注册,若仅因商标权人未于废止阶段提出答辩即生失权效果,则有不当剥夺商标权人权利,并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有违该款立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0号判决参照)。因此甲公司于废止阶段未答辩,智慧局做成废止注册之处分后,在诉愿及行政诉讼阶段甲公司仍得提出证据,法院亦应参酌该等证据判断A商标是否有实际使用之事实,若证据能证明A商标有实际使用,原处分则会被撤销。
 
结论 
虽然实务上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之废止案件认为,即使在智慧局审理阶段未提出证据,仍可在诉愿及行政诉讼时提出使用证据,商标权人不会因为未在智慧局阶段提出使用证据,而在诉愿及行政诉讼阶段产生失权效果等不利益。但商标法第65条除了系给予商标权人程序利益外,亦课予商标权人举证之义务,故注册商标遭他人申请废止时,如商标权人确有真实使用商标之事实,应积极提出使用证据,避免注册商标遭智慧局废止。尤其,在商标废止事件中,若商标权人不在第一时间提出商标使用证据,甚至在智慧局阶段放弃答辩,直到诉愿或行政诉讼才提出证据,往往容易予人拖延证据提出时间系为临讼制作证据之想法,因此建议商标权人除平日应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外,在注册商标遭他人申请废止时,亦应在官方规定之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以维护自己商标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