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何谓「加速审查」制度?
在2023年5月9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中增订加速审查机制,明定申请商标注册无论是传统的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或非传统的立体、颜色、声音 等商标,申请人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时,得叙明事实及理由,缴纳加速审查费后,由商标专责机关进行加速审查,借此使该商标可优先进行审查,让申请人可以尽快获得 申请商标准驳之结果。 该制度与目前「快轨制度」之差别在于,「快轨制度」仅需要满足:1.利用电子申请、2.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名称与智慧局电子申请系统参考名称完全相同、3.完成 线上缴费,3个要件即可自动成为快轨案,而快轨申请可较一般申请制度提早约2个月取得审查通知;「加速审查」则需要在商标注册申请外,另行提出加速审查申请, 在已缴纳加速审查规费且过程中不发生任何补正之情况下,2个月内即可收到智慧局之核准审定或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
贰、加速审查需要具备之条件
为了避免申请人随意运用加速审查使一般商标申请案件遭到排挤,因此商标法对于加速审查特别规定了「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为要件,可适用之类型有:
- 商标申请案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全部均已实际使用,或全部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之准备者:
(一)
所谓「实际使用」,系指在我国境内的商标使用,使用之判断需符合商标法第5条之规定。
(二)
「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之准备」,指已接近商标预定行销于市场的使用情形,申请人应具体指出准备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以及准备使用的行销场所,例如提出标示有 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样本、宣传印刷品订单、广告合约、商业计画书等佐证资料,以证明商标即将进行商业使用。
- 申请人(或被授权人)于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务已有实际使用商标,或已就使用进行相当程度之准备,并在商业上有主张权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br /> (一) 第三人未经同意使用该申请商标,或正进行相当程度的使用准备。
(二) 对于该申请商标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权警告。
(三) 第三人对于该申请商标请
对于上述「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申请人应载明事实及理由,并检附具体证据,所提出之证据必须与申请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且与指定的商品/名称相符。 证据可以是包含标示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包装、容器、制作招牌的订购单、装潢费收据、契约书、出货单、出口报单、广告、型录、海报、宣传单等物品或商业 文件;标示有商标于服务相关的营业文件、营业场所照片等,并同提供服务的收入凭证,如统一发票、收据、估价单等或广告证明文件。
肆、结论
目前智慧局已公告「商标注册申请案加速审查作业程序」草案,并将配合商标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择期发布实施。 由于加速审查将系台湾商标申请实务的一项新制度,加速审查申请书中须记载即时取得权利必要之事实、理由及证据,该等部分对于商标申请案是否符合加速审查之条件亦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商标布局或有运用加速审查之必要时,建议可寻求专业代理人协助,使权利能获得立即之保护。
参考资料:
「商标注册申请案加速审查作业程序」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