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标为何会被抢注 ?
我国有关商标权效力奠基于属地保护原则,亦即欲取得相关法规的保护,前提要件基本上是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利并排除他人 侵害之风险,因此如未能在品牌发展之初预先规划布局品牌商标之保护,就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基于不正利益等等因素,抢注品牌商标导致后续行销商品/服务之困难,更甚 者,第三人反而能借抢注商标取得权利回过头主张侵权,造成困扰。 另外,虽然存在著名商标之保护条款,并不以申请注册为获得法规保护之前提,然该条款毕竟只是例外规定,且要成为著名商标并不那么容易,而成为著名商标更可能存在被他人抢 注产生搭顺风车之风险。 本文将探讨品牌商标被抢注该如何救济,简要分析与概述。
贰、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做 ?
目前,商标申请之审理依赖的是主管机关内部审查人员,惟现今社会经济可谓士农工商百花齐放,审查人员并非对每个行业都能了解透彻,审查商标申请案件难免有所疏漏而无法面面俱到 ,或许无法立即发现抢注商标之情事。 为了能让实际品牌商标所有人能够展现维权动作及让ㄧ般民众监督参与,我国法规范设计有异议、评定以及废止等排除抢注商标之程序,简单说明如下:
- 「异议」:异议程序任何人皆得提出,惟需在商标注册公告后三个月内为之。 换言之,异议程序给予社会民众对于注册商标合法性提出争议的方式,不限于被抢注者才能够提出。 另外,对于注册通过商标提出异议,总是需要有理由否则反而有侵害法律给予权利之风险,对于被抢注商标来说,通常会是以与品牌商标先使用人之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出 申请,当然实务上还有其他缘由,但本篇文章笔者聚焦在商标抢注部分。 而异议成立的效果是撤销抢注商标权,更精准的说法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毕竟该商标权利自始就不应该存在。
- 「评定」:评定程序与前述异议程序相较而言有点相像,不过评定是经过注册公告五年内皆可提出,也因时间拉长将影响法安定性及商标权之权益,在 申请人方面相较于异议程序有更立法者给予更严格限制,仅限于法规范之利害关系人得提出,抢注商标即是因与商标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属于其中一种利害关系。 另外,评定成立的效果一样是撤销抢注商标权,该抢注商标权利一样被视为自始就不应该存在,因此与异议程序一样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有些读者这时可能会问,万一超过五年就不能提起评定了吗 ? 虽然评定程序
有恶意抢注酒类地理标示或著名商标不受五年之例外规定,惟该例外规定条件相较严格,毕竟商标权与自身息息相关,立法者给予注册公告五年内能够提出评定,其实已算不 短之时间,鼓励利害关系人积极维权,不让自身权利睡着。
- 「废止」:上述异议和评定程序成立皆会产生自始撤销商标权之效果,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呢? 还有一种是商标「废止」程序,该程序意义上 虽是对于合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因注册后有违法使用、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情事所立法规范,商标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申请废止该商标。 然而实际上其实有许多抢注商标仅是占着商标权,根本没有实际行销使用,因此品牌商标所有人可以提出废止将商标权撤销。 惟废止成立是向后失效并非异议、评定之溯及既往效力,且实务上通常须该抢注商标注册满三年才能提起,还需确认抢注商标确实没有实际行销使用行为,整体来说其实有点 缓不济急,因此对于抢注商标之救济方式应优先考量异议、评定接着才是废止之程序。
参、结语
前述有关商标被抢注后能够救济利用的方式,看似有非常多不同的选择,然而,事后的补救措施总是缓不济急,劳心费财又伤神。 ,不论是企业行号或是个人,若有品牌经营的规划,建议尽早申请商标并取得注册,方能获得有关法规的保护,防范恶意抢注之情形发生。 然而,万一不幸发现品牌商标已遭到恶意抢注,也请尽速寻求咨询专业人士,方能维护相关权益并避免损失之扩大。 另外,亦能委请专业人士进行商标监控的动作,时刻留意商标申请注册情形,在第一时间能够即时介入协助处理。
衍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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