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2020年版)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版)的正式施行,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态样(相当于台湾的部分设计),以使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又,虽然台湾尚未有合案设计申请制度(2025年仍在研拟中),但中国已早于台湾实施了合案设计申请制度,值得读者作为参考。本文将针对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和合案设计申请制度进行简介,以及整理出此两种申请态样的应注意事项,并以台湾设计专利的规定作为辅助说明。
♦︎局部外观设计
在中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以前,中国仅保护外观设计的整体方案,这使得竞争对手容易透过修改产品中非核心的部分来规避侵权,也限缩了专利权的范围,进而影响到外观设计创作人的申请策略。而在现行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
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借此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态样,并于2023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记载了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规范。以下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重要申请规范进行说明。
(一) 关于申请视图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时,必须提交产品整体的视图,而非仅是局部的视图。申请人应当使用
虚、实线相结合的方式来表明请求保护的内容。实线(Solid lines)是用来表示请求保护的局部,而虚线(Dashed lines)则是用来表示不需要保护的其他部分。
另外,若请求保护的局部是包含立体形状的设计,则视图中必须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又,若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没有明确分界,应使用点划线(Dot-dashed lines)来表示分界。
整体来说,在申请视图的绘制规范方面,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和台湾的部分设计大致上相同,未有显著的差异。
(二) 产品名称与简要说明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时,
产品名称应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或「手机的镜头」,仅撰写请求保护的局部名称(如「车门」、「镜头」)是不合规定的。另外,简要说明必须指明请求保护的局部(例如,虚线为表示不需要保护的部分、灰阶填色为表示不需要保护的部分等),并在
必要时写明该局部的用途。
接着,辅以台湾的设计实务规定进行说明。台湾的部分设计除了可以使用「请求保护的部分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作为设计名称之外,
也可以将设计名称记载为「整体产品」或「整体产品之部分」。例如,以台湾设计审查基准所举的案例(参照下图1)为例,图1的设计名称可以记载为「球鞋」或「球鞋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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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然而,在中国外观设计的实务上,即使在简要说明的部分有记载请求保护的局部之用途,但若直接以「球鞋之局部/部分」作为产品名称(相当于台湾的设计名称)来提出申请,则常会收到「产品名称不符合规范」之OA(参照后述),即中国外观设计的实务上并不允许「整体产品之局部/部分」这种产品名称,
需要针对「请求保护的局部」特定出具体名称。
由此可知,在中国的产品名称方面,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和台湾的部分设计就有些许不同。具体来说,若以上图1为例,申请中国局部设计时,
建议将产品名称记载为「球鞋之图案(相当于台湾所称的花纹)」,而不是记载为「球鞋」或「球鞋之部分」。
(三) 常见的审查意见通知书(OA)与应注意事项
实务上,申请中国局部设计常见的审查意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产品名称不符合规范:如前所述,产品名称应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若产品名称仅载明「整体产品」或「整体产品之部分」,就可能会收到此类OA。
- 未写明局部的用途:如前所述,中国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规定在必要时需写明该局部的用途,若仅记载整体产品的用途,就可能会收到此类OA。具体来说,若以上图1为例,申请中国局部设计时,除了记载整体产品(即球鞋)的用途之外,还建议在简要说明进一步记载该局部(即图案)的用途,例如在简要说明书中记载「该局部的用途为装饰」。
- 不符合单一性:根据中国单一性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同一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多个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若具有功能或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若不具有功能或设计上的关联等,则不能视为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举例来说,若以台湾设计审查基准所举的案例(参照下述图2,实线为主张的部分,虚线为不主张的部分,其在台湾可作为一件部分设计来申请)为例,若中国审查员认为图2中要保护的灯罩和底座(无连接关系)具有功能或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来申请;反之,则需要将灯罩和底座拆成两项外观设计(例如区分为「台灯的灯罩」和「台灯的底座」两件设计)来申请,否则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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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此外,申请中国局部外观设计时也要注意「主动修改(需于申请日后两个月内为之)」和「收到OA后的修改」的相关要件。举例来说,「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或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以及「将局部外观设计A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B」这两种情形(简单来说,此等为涉及实线/虚线互换的修改),
在主动修改的阶段是可被接受的,但在收到OA后的修改的阶段可能是不被接受的,此部分也和台湾的实务状况有所不同(根据台湾实务,上述两种情形不论是主动修正还是收到OA后的修正,只要不超出申请时的范围,都可被接受)。
♦︎合案设计申请制度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此即为相似设计的合案设计申请。又,中国的合案设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各相似外观设计必须为
同一产品;(2)一件合案设计申请里的相似外观设计
不得超过10项;(3)
需指定其中一项设计作为基本设计,其他设计则为与该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此处较需注意的是上述第(3)个条件,特别是要如何判断两外观设计为相似。根据中国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
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会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另外,中国的合案设计申请系按照外观设计的申请件数来收费,对申请人是一大福音。也就是说,包括10项以下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设计申请系
按照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案件来收费(包括申请费以及授权后的年费),不会因为包含多项设计而额外收费。又,如果审查员认定任一项设计与基本设计不相似,会要求申请人进行「分案(相当于台湾的分割)」,将不相似的外观设计移出该合案设计申请,另行提交分案申请。
此外,如果审查员认定合案设计申请中的任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的条件(例如不具新颖性等),会要求申请人将该项外观设计自合案设计申请中删除。也就是说,
合案设计申请中的每项外观设计都能核准时,该合案设计申请才会被核准。
最后,应注意的是,
中国没有相当于台湾衍生设计的制度,故若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具有多个相似外观设计,则
应尽量提出合案设计申请。举例来说,若申请人未提出合案设计申请而是将多个相似外观设计独立申请,则因各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专利权范围重叠的部分,基于「禁止重复授权」的法理,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申请,放弃其他申请」,
此时申请人也无法像台湾一样透过将其他申请改请为某个独立外观设计的衍生设计来克服此核驳理由,只能放弃其他申请,需谨慎为之。
综上,中国的合案设计申请至少有「节省费用」、「避免重复授权」和「获得更全面的保护(每项外观设计都包含一定近似的范围)」等优点,谨提供给读者作为参考。
以上,本文针对了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和合案设计申请制度进行了简介,以及整理出此两种申请制度的应注意事项(特别是与台湾实务上的差异处),供读者在申请中国外观设计时作为参考。本所将持续更新中国专利实务,并适时分享相关讯息。
参考资料-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2020年版)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