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于7月1日新闻稿指出,该局与JPO已于1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与「专利合作条约」有关之协议,该协议有效日期至107年6月30日止,效期届满时,两局可透过书面合意方式予以延长。 「专利合作条约」系便利申请人获得国际专利保护之国际条约,国际专利申请人只需在单一缔约国提出申请,即可透过国际检索机构(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提出国际检索报告,并可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提供可专利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最终以此申请进入指定缔约国。 JPO依据该协议担任国际检索机构及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审查以USPTO为受理局(Receving Office)向JPO提出之特定国际专利申请案。前开专利申请案须满足之特定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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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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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申请案为与绿色科技有关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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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于协议3年有效期间内审查USPTO之国际专利申请案数量以5,000案为上限,其中第1年每季申请案以300案为上限,第2年及第3年每季申请案以475案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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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选择JPO为此类专利申请案件之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