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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章】如何藉由设计专利保护创作人的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

2016-03-24 (文/巨群-苏彦安 专利师)
一、 前言:
专利法1第1条规定「为鼓励、保护、利用发明、新型及设计之创作,以促进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法。」,其中,专利法第1条所指之「创作」依据专利法逐条释义2中有关专利法第1条之解释,创作系为一切人类精神活动成果的统称,为发明、新型及设计的上位概念;并且,依据专利法逐条释义中有关专利法第2条之解释,发明、新型系保护具有技术性之创作,设计系保护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两的创作的保护方式不同。
日前已于另一文中针对「如何藉由发明或新型专利来保护创作人的复数个具有技术性之创作」进行探讨,但基于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与具有技术性之创作的保护方式不同,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后,很有可能会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时,应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还是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涵盖于一件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才能有效地保护创作人的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仍是许多创作人的同样询问。
因此,于本文中,将针对「如何藉由设计专利来保护创作人的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进行探讨。
二、 如何藉由设计专利保护创作人的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
由于「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是否针对同一物品、是否针对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的复数个物品、是否使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视为一外观、及是否为相似的视觉性创作,皆会影响设计专利申请案的申请方式,故以下探讨「如何藉由设计专利来保护创作人的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时,会以前述几点为条件来分别进行探讨。其中,依据专利审查基准3第三篇第十章第1节,所谓「同一类别」系指国际工业设计分类表之同一大类之物品。
【多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是否针对同一物品】
1. 针对同一物品
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针对同一物品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时,若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不相似,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规定,创作人必须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若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相似,依据专利法第127条第1项及第128条第1项规定,创作人不能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否则会违反先申请原则,所以创作人仅能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其中之一者作为主要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并将其他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以衍生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
2. 针对不同物品
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针对不同物品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时,不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是否相似,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规定,创作人皆必须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
【多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是否针对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的复数个物品】
1. 多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所针对的复数个物品非属于同一类别
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针对复数个物品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时,只要复数个物品非属于前述「同一类别」,即属于「不同类别」,且复数个物品必定为不同,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不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是否相似,亦不论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是否能视为一外观,创作人皆必须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
2. 多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所针对的复数个物品属于同一类别,但习惯上不会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
(1) 复数个物品为不同物品
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针对复数个不同物品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时,虽然复数个不同物品属于「同一类别」,但由于习惯上不会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不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是否相似,亦不论复数个不同物品于组合后是否能视为一外观,创作人皆必须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
(2) 复数个物品为同一物品
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针对复数个同一物品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时,必定属于「同一类别」,但若习惯上不会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且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不相似,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规定,创作人必须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若习惯上不会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且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相似,依据专利法第127条第1项及第128条第1项规定,创作人不能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否则会违反先申请原则,所以创作人仅能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其中之一者作为主要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并将其他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以衍生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
3. 多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所针对的复数个物品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会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
(1) 复数个物品为不同物品
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针对复数个不同物品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且复数个不同物品属于「同一类别」并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时,依据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篇第四章第1节及第十章前言规定,若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无法视为一外观,创作人必须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规定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若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视为一外观,则创作人可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2项规定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涵盖于同一件设计专利申请案以成组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从而有效地节省申请费用,但依据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篇第十章前言及第2.3节说明,成组设计取得专利权后,在权力的行使上,只能将所申请之成组物品视为一个整体之设计行使权利,不得就其中单个或复数个物品分拆单独行使权利。
(2) 复数个物品为同一物品
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针对复数个同一物品(必定属于「同一类别」)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且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者时,依据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篇第四章第1节及第十章前言说明,若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无法视为一外观,且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不相似,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规定,创作人必须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若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无法视为一外观,且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相似,依据专利法第127条第1项及第128条第1项规定,创作人不能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否则会违反先申请原则,所以创作人仅能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其中之一者作为主要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并将其他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以衍生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若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视为一外观,不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是否相似,创作人皆可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2项规定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涵盖于同一件设计专利申请案以成组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从而有效地节省申请费用,但依据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篇第十章前言及第2.3节说明,成组设计取得专利权后,在权力的行使上,只能将所申请之成组物品视为一个整体之设计行使权利,不得就其中单个或复数个物品分拆单独行使权利。
除此之外,纵使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视为一外观,若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不相似,创作人亦可依据专利法第129条第1项规定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分别于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若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相似,创作人亦可依据专利法第127条第1项及第128条第1项规定将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其中之一者作为主要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并将其他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以衍生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
三、 关于「如何藉由设计专利来保护创作人的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之结论:
基于前述针对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的各的专利申请态样,可清楚了解到,当创作人于一技术领域中研发出复数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后,是否针对同一物品、是否针对属于同一类别且习惯上以成组物品贩卖或使用的复数个物品、是否使复数个物品于组合后视为一外观、及是否为相似的视觉性创作皆会影响设计专利申请案的申请方式。
当多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针对不同物品时,通常须以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若符合专利法第129条第2项规定之情况下,还可以成组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当多个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针对同一物品时,可依据专利法第127条第1项、第128条第1项及第129条第2项规定,来决定应以多件设计、衍生设计还是成组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但应了解到,若以成组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虽然能节省申请费用,但依据专利审查基准第三篇第十章前言及第2.3节说明,成组设计取得专利权后,在权力的行使上,只能将所申请之成组物品视为一个整体之设计行使权利,不得就其中单个或多个物品分拆单独行使权利,故以成组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相较于以多件设计专利申请案来进行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言,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较小。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对于创作人而言,上述关于物品外观之视觉性创作的设计专利申请方式各有差异,建议创作人可参考本文之探讨后再拟定专利申请策略来进行申请为宜。
【参考文献】
1. 现行专利法。取自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
2. 现行专利法逐条释义。取自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410179315298.pdf
3. 现行专利审查基准。取自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