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
一、 设计专利申请人主张优先权者,应于专利法第142条第3项规定之法定期间内检送他国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非注册证明文件,合先叙明。
二、 惟若经申请人提具相关事证,并经智慧局查证确认他国专利专责机关仅核发注册证明文件而未核发申请证明文件者,智能局将依具体个案例外受理以注册证明文件作为主张优先权之证明文件。现行实务,已确认新加坡智能财产局不提供设计专利之申请证明文件而仅核发注册证明文件。
三、 另提醒申请人,欧盟智能财产局(EUIPO)有核发设计专利之申请证明文件,应以该份文件作为主张优先权之证明文件。
四、 日后如有他国专利专责机关仅核发注册证明文件而未核发申请证明文件者,智能局将实时公告周知,俾利申请人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