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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局调整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核发内容

2016-08-15
优先权证明文件系用以确认专利申请案申请日所揭露之技术内容,故自应以取得首次申请日之该份说明书、摘要、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作为优先权证明文件。至于后续异动文件,应非属优先权证明文件范畴。有鉴于此,自即日起,申请案经改请或分割者,核发之优先权证明文件,调整为取得首次申请日之原申请案内容;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必要之图式未于申请时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于本局指定期间内补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为首次申请日,核发之优先权证明文件,调整为以外文本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