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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3月1日起出口视听著作及代工激光唱片不用申请核验文件

2017-03-01
自106年3月1日起出口视听著作及代工激光唱片不用申请核验文件
近年来因网络科技兴起,光盘片已逐渐式微,出口申办案件逐年衰退,考虑我国已有「光盘管理条例」可对国内生产光盘业者于源头加以有效管理,且基于简政便民及遵行 WTO「贸易便捷化协议」致力简化货物通关手续。节省业者的成本负担与降低进出口通关程序的不必要障碍,自本(106)年3月1日起,出口含有视听著作的雷射影碟(LD)、激光视盘(VCD)、数字激光视盘(DVD)以及CD唱片等货品时,将无须再向智慧局申请著作权文件核验单,依一般通关程序办理出口即可。

80年间,为落实对于出口货品著作权的保护,避免盗版品输出造成国际纠纷,针对录像节目带及激光唱片等著作,国人于出口时须向前行政院新闻局办理授权文件审查,取得出口证明书后,始得出口;嗣后于90年1月1日因应当时录像节目带已逐渐由光盘取代之趋势,因而调整项目,针对「视听著作光盘」及「代工激光唱片」(即视听著作或录音著作固着之光盘)出口时,应检附着作财产权人授权书向智慧局申请核验单,确认出口的光盘并无侵害著作权情事,办理至今。因应时代变迁,此一措施将走入历史。

而智慧局提醒,虽然以后出口激光视盘片已无须申办著作权文件核验单,但依著作权法第90条之1规定,海关得依职权要求出口人提供出口货物之著作权授权数据,一旦经查获出口人如有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者,依据贸易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或停止其1个月以上1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请出口人仍应尊重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关法规规定,避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