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7
智能局「著作权文件核验单管理系统」预定自106年5月28日起全面停止服务
一、因应「输出视听著作及代工激光唱片申请核验著作权文件作业要点」公告废止,智能局「著作权文件核验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前已于106年3月1日起停止申办功能,其余功能预定持续开放至106年5月27日止,俾利相关作业之进行。
二、鉴于本系统将自106年5月28日起全面停止服务,若仍有相关著作权档核验单数据查询或打印需求之使用者,请务必于106年5月27日前完成作业。
自106年3月1日起出口视听著作及代工激光唱片不用申请核验文件自106年3月1日起出口视听著作及代工激光唱片不用申请核验文件近年来因网络科技兴起,光盘片已逐渐式微,出口申办案件逐年衰退,考虑我国已有「光盘管理条例」可对国内生产光盘业者于源头加以有效管理,且基于简政便民及遵行 WTO「贸易便捷化协议」致力简化货物通关手续。节省业者的成本负担与降低进出口通关程序的不必要障碍,自本(106)年3月1日起,出口含有视听著作的雷射影碟(LD)、激光视盘(VCD)、数字激光视盘(DVD)以及CD唱片等货品时,将无须再向智慧局申请著作权档核验单,依一般通关程序办理出口即可。
80年间,为落实对于出口货品著作权的保护,避免盗版品输出造成国际纠纷,针对录像节目带及激光唱片等著作,国人于出口时须向前行政院新闻局办理授权档审查,取得出口证明书后,始得出口;嗣后于90年1月1日因应当时录像节目带已逐渐由光盘取代之趋势,因而调整项目,针对「视听著作光盘」及「代工激光唱片」(即视听著作或录音著作固着之光盘)出口时,应检附着作财产权人授权书向智慧局申请核验单,确认出口的光盘并无侵害著作权情事,办理至今。因应时代变迁,此一措施将走入历史。
智慧局提醒大家,虽然以后出口激光视盘片已无须申办著作权档核验单,但依著作权法第90条之1规定,海关得依职权要求出口人提供出口货物之著作权授权数据,一旦经查获出口人如有侵害知识产权之行为者,依据贸易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或停止其1个月以上1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请出口人仍应尊重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关法规规定,避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