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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10月26日通过「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2017-11-27
本(106)年10月26日行政院第3573次院会通过「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我国著作权法已将近20年未作全盘检视,且为因应数字科技及网络的高度发展,智慧局自99年正式启动修法工程,期间共计召开47次修法咨询会议、6场公听会,并参酌国际条约及先进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后提出著作权法全盘修正草案,经行政院召开5次审查会议后定案。调整后合计145条,修正93条,增加17条,修正幅度高达8成。
此次著作权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调整「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之定义,并增订「再公开传达权」
(一)因应数字汇流整并权利规定,由于网络带宽提升及科技日新月异,透过网络传输线性节目或广播甚为普遍,如再以技术区分权利类型,则不符合实务现况,故本次修正后不论是一般电视台播送或是透过网络平台直播节目均属于公开播送,不再以网络技术区别。
(二)为提升著作权人的保护,新增了再公开传达权,例如营业场所透过网络及屏幕设备播放影片,须向权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权,这就是再公开传达权。
二、调整表演人的权利
为因应国际趋势,本次增订赋予如DVD等视听物里面的演员,可享有现行与灌录CD的歌手有相等之权利。
三、修正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著作权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权益,同时也要调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维护民众合法利用著作方面,有以下之修正:
(一)增订学校远距教学的合理使用,以因应随科技发展,运用科技进行课堂教学之远距教学以扩大教学效果之需求。
(二)考虑数字阅读趋势,增订图书馆等典藏机构得于适当要件限制下,提供读者于馆内在线浏览。
(三)对于经常性办理的非营利活动,未经取得授权利用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次修正后,经常性办理的非营利活动仅须支付适当之使用报酬后即可利用,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并且针对民众日常在公园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动,如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音乐,特别增订了不用取得授权或付费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增订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之强制授权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针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原因以致于著作财产权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著作,如果未能授权利用,将有碍于文化传承与流通。本次修正后将现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有关不明著作之强制授权规定移列至著作权法,并为兼顾时效,新增于审查期间,申请人缴交保证金后允许得先行利用之规定,以缩短申请人等待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
五、修正不合时宜之刑事责任规定
考虑现行部分侵害著作权规定有6个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导致情节轻微的案件面临刑责过重的失衡问题。本次修正后,删除该下限规定,由法院依个案衡酌,避免刑责过重的问题;另针对未经授权自国外输入正版品后于国内销售的行为,修正后不再以刑事责任规范;又未经授权而散布正版品之行为宜循民事途径解决,除与散布盗版品之归责性加以区隔外,亦较符合社会情感。
此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为近20年来最大幅度的调整,修正后将提升著作权人保护,有效遏止侵权,并适度调和社会利益以保障民众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权的疑虑,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创意的加值,强化国家整体竞争力。此修正草案同时属于行政院「亚洲·硅谷推动方案」完备创新法制的一环,智慧局将积极推动立法院三读通过,以建立友善的数字经济法制,提升数字时代下我国优质的著作权法制环境。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