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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各项申请案因2018年6月18日本大阪地震造成迟误法定期间者,得申请回复原状
2018-06-25
重申专利、商标各项申请案如因天灾造成迟误法定期间者,得依专利法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2条或商标法第8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回复原状;专利、商标之申请人如因2018年6月18日大阪地震导致迟误各项申请之法定期间,而申请恢复原状,智财局原则上将视个案具体情形从宽认定之。
消息来源: T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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