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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淺談服務合約

2021-01-28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淺談服務合約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服務合約在實務上應用的其實很相當廣泛,其應用方式最主要可以粗略分為兩類,一個是雇主與所聘僱之非勞動基準法定義下之員工,即公司高階主管簽署,另一個是公司之間因應有提供服務需求進行簽署,這部分也可再細分為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服務契約,或是與其他公司之間的服務契約。中華民國台灣民法債篇各論中,將服務區分為委任或承攬,針對費用收取時點等,法律上有不同的規定。英美法則沒有做這樣的區分,當事人間都是以service agreement的方式進行約定規範。以契約自由原則而言,在不違反法令規範情形下,當事人間約定均予以尊重。以下針對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服務合約實務上審閱草擬常見議題進行討論,供大家參考。

一、公司與高階主管簽署之服務合約

因高階主管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與規範,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屬於委任關係,故通常以服務合約規範之(惟何種「高階主管」不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前提要件討論,在台灣實務上有很多判決以政府機關解釋函令可資參考,需參照後始得確認該等「高階主管」是屬雇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對於公司而言,除了提供服務內容、服務對價、以及可能提供的一些其他額外福利外,此類服務合約最重要的條款是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禁止招攬客戶和挖角員工條款、禁止離職後對公司名譽毀損條款等,應確實詳加規範。 另外,既然勞動基準法不適用之,故無資遣費及預告期間等規範與限制,關於終止通知應如何為之部分,通常就按照雙方間約定,為避免高階主管突然離職公司措手不及,離職事前通知要求往往長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例如三個月)。又因為重要的高階主管可能會掌握公司機密訊息,或是關鍵技術,故雖然沒有法定資遣費,公司仍可能會提供一筆補償,作為高階主管合約義務遵循之交換,同時一併針對違反返還或違約金約定相關配套規範。

二、集團公司內部簽署之服務合約

通常集團內部公司間所訂立的服務契約都與會計稅務安排有所關連,服務費用應如何計算最好與會計師確認,尤其移轉計價(transfer pricing)是稅務上重要的議題。 集團公司內部服務合約的擬定相對而言條款及要求不會哪麼critical,尤其是違約賠償或是補償部分,但由於訂立的原因通常是有一定的法遵或財稅目的在,各項條款,包括服務內容與雙方權利義務劃分等,仍應該規範清楚。

三、一般公司之間簽署之服務合約

這樣的服務合約應該是最常見的,因為服務提供的類型相當多樣化,也可以說是包山包海,因應各種不同行業有不同的服務合約類型,各種類型都有其著重的要素或較為特殊化的約定,故難以一言以蔽之其所有之重點。以下僅針對一些共通性條款作簡單分析討論。 首先,服務內容的清楚描述對於此類型合約無論何種行業而言都是相當重要,因其牽涉到服務費用包含的範圍為何,何種情況不包含在報價內提供之服務而可免責,或是需要另外付費計價,以及是否包含附加的免費服務,例如人員訓練(training),或甚至對方是否有協力義務。 其次,服務提供如牽涉到客製化,有可能會有開發時程表,如有開發時程表,則有可能有遲延違約金計算,這時候就要區分是否可歸責,以及違約金計算時點以及是否有上限。 主要權利義務以外,保密條款是服務合約中常見條款,保密義務應約定為雙方,而非僅規範單方遵循。保密義務年限則視保密資訊類型或產業類別而定,一般兩三年,醫療產業則有可能五年十年。符合營業秘密定義之保密資訊則當然是永久保密義務。 如服務提供有牽涉到智慧財產權開發或歸屬,則應謹慎約定之。提供服務方最忌因單一案件合作斷送未來所有可能之商業合作機會,也應注意智慧財產權侵權補償約定之責任上限,以作為妥善之風險控管,雙方應公平協議之。 在合約期限部分,服務的提供可能有持續性,故服務合約有可能會設計為除雙方提前終止外,期滿自動延續。至於何種情況下始得行使終止權,亦應於終止條款中一併處理。 服務合約看似頗為簡單直接,然其中包含的商業及法律風險,在合約審閱草擬時仍應一併完整評估。以服務提供為主之公司常會建立一套合約範本,以加速在商業上合作之進行,對於公司合約範本之制定更應小心謹慎為之,以免將公司暴露於難以預估之法律風險。本文僅就服務合約大致分類並進行簡單分析討論,其餘關於合約一般條款制定原則與建議可參考筆者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