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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家族企業小股東權益保障(六):追究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刑責

2023-09-21 沈泰宏 律師


【引言】
大股東圖利自己或親友、虛設第三方公司進行交易、掏空公司…等新聞,屢見不鮮,畢竟公司資金、財產掌握在大股東手上,很容易發生人謀不臧的情形,例如製作虛偽議事錄、偽造文書、不實登載、做假帳…等犯罪行為,時有所聞,雖然手法不同,但大部分都會涉及背信、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
【說明】
參考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 (註1) ,若大股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持有公司之物,可能該當業務侵占罪。
參考刑法第342 (註2) 條第1項規定,若大股東為公司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可能該當背信罪。
大股東偽造股東會議事錄 (註3) 、業務登載不實 (註4) 、持往辦理登記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註5) 等,可能涉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所定相關罪嫌。
此外,商業會計法第71 (註6) 條,另有特別針對做假帳的行為科處刑罰,亦屬常見。
【小提醒】
如果大股東是以偽造的股東會議事錄辦理變更登記,除了決議本身可能不成立,還會涉及先前提過的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經法院依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判決有罪確定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註1)
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註2)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3)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4)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註5)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註6)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