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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專利侵權訴訟-律師與專利師的競爭與合作

2023-12-01 賴安國 主持律師


相較於其他類型訴訟,專利侵權訴訟到牽涉到技術方面的議題,也因此,相對一般民事訴訟是由律師代理原告或被告在法庭為訴訟行為,專利侵權訴訟中則多了一位專利師的角色。一般而言,律師是在就學期間大多主修法律學科,專利師則多是主修不同科技、技術領域學科。
 
一直以來,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是否可以由專利師單獨代理訴訟?是否該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始終有些不同的聲音。而之前,台灣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466條之1分別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專利侵權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專利師亦得為之。但,專利侵權訴訟上訴至第三審法院時,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然而,在修正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則作了些修改,立法者考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高度法律專業性,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規定專利侵權訴訟民事事件應強制由律師代理。而對於專利師的角色,則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若訴訟當事人已經委任了律師,可經審判長許可,同時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但若沒有委任律師,則不能只單獨委任專利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雖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律師與專利師角色孰重孰輕的討論,有時會引起不同團體的論戰。但,依據筆者的觀察,大多數的專利侵權訴訟早已是律師、專利師分工合作、團隊作戰的模式了,且即便是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之前,也很少有單獨由專利師代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情形,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改,應不會對既有的律師與專利師合作方式造成影響。
 
此外,在台灣專利侵權訴訟實際的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會試著先進行爭執事項的整理,例如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涉案專利是否有無效事由、涉案產品有無侵害該專利權(文義侵權或均等論)、被告是否有主觀可歸責性(故意或過失)以及賠償金額之計算等,並安排審理計畫,讓訴訟代理人可以預見會有那些技術性爭議、那些法律性的爭議需要進行辯論,以及法庭會在何時進行技術性爭議或法律性爭議的辯論,而這時候,律師與專利師則可以透過規劃分工,共同商議在法庭辯論時呈現己方論點的最佳方式。